※ 引述《ThisisLongID (長哀滴)》之銘言:
: 中華兩岸活動交流總會理事長王懋昌,被指控在去(2023)年總統大選前以「高雄里長
: 民眾北京東城參訪團」名義,帶6位里長及67位里民,前往北京等地參訪,接受大陸台
: 辦機構落地招待,涉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在行
: 程中王懋昌曾三申五令交代團員「不涉政治、不談選舉」,沒有 接受錢援助,判王懋
: 昌無罪。
以下參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國選訴字第一號刑事判決
五、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於112年9月19日至9月25日,偕同附表編號2至74所示團員自高雄出
發至北京旅遊及參訪,各該團員支付團費1萬9,500元至2萬1,400元,期間曾參訪社區基地
、交流座談會,而在北京天壇福宴餐廳舉辦歡迎晚宴時,大陸地區臺辦人員曾上臺致詞等
情,然堅詞否認前開犯嫌,辯稱:本案純粹是民間交流,並沿用我10多年來的交流模式。
所有的團於組團前,及組團後在通訊軟體群組內,或小港機場、北京機場,我都會嚴格要
求團員完全不談政治、不談選舉,不做雙方政府的批評,尤其不准批評我們的總統,這部
分只要問過我團員就很清楚。我也沒有接受大陸金錢上的支援,我們純粹是社區、文化及
宗教交流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以:我們認為政治案件不應該變成法律事件,法律也不
應該為政治服務。被告是中華兩岸活動交流總會理事長,同時也從事旅遊業,10多年來都
是以本案模式辦理兩岸旅遊交流活動,參訪的團員政治立場也有藍、有綠,過程中被告更
一再耳提面命在大陸不要談政治。10多年來都是合法的行為,碰到選舉時通通變成不合法
,我們認為這並不合理。被告沒有受到大陸方面的資助,也不曾跟團員說要支持特定的候
選人,更未賄賂團員為特定投票權的行使。本案檢察官沒有辦法證明被告有交付賄賂及約
定為一定投票行為行使的客觀行為,也未能證明被告有賄選的主觀犯意。至於大陸方接待
的來賓致詞時要講什麼,被告沒有辦法管,這與被告無關,況且多名團員均證稱晚宴期間
只有閒話家常,並未提到選舉事宜。另外反滲透法所謂「境外敵對勢力」及「滲透來源」
,構成要件並不明確,容有違反罪刑明確性原則。被告開庭時有攜帶107年金門酒廠的通
水紀念酒過來,這上面寫著兩岸一家親、共飲一江水等字,如果連我們的政府單位或酒廠
都有這樣寫,檢察官以說兩岸一家親、支持兩岸交流就是支持泛藍陣營、就是對有投票權
人行賄,我們覺得甚有疑義,更是變相剝奪人民言論自由。最後我們提出被告同年度更靠
近大選期間承辦其他大陸旅遊參訪團,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書,該處分書並經高檢署
維持,被告相同帶團參訪行為業經認定並未違反選罷法及反滲透法等罪嫌,本案請考量上
情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等語。
六、基礎事實
被告為中華兩岸活動交流總會現任理事長、高雄市民宿協會活動組長,案發時並為炤榮旅
行社有限公司副總經理。000年0月間,先與北京市東城區臺辦主任張麗梅,達成舉辦里長
交流活動之共識,邀集附表所示里長,由各里長另行邀集親友、里民後,於112年9月19日
至9月25日,偕同附表所示共74名團員,自高雄出發至北京。抵達大陸地區後,行程包含
參觀鳥巢、水立方、天壇、故宮博物院、古北水鎮、司馬台長城、頤和園、恭王府等景點
,及參加大陸社區基地、交流座談會。112年9月20日晚間在北京天壇福宴餐廳之歡迎晚宴
,大陸地區臺辦人員李勁松、張麗梅等人均有出席並上臺致詞。團員本次支出團費每人各
約1萬9,500元至2萬1,400元不等,被告委由賓士旅行社協助訂購機票及代收機票費用,並
從機票中賺取價差利潤等情,業據被告於調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供承明確,並據證人
葛有力、張簡裕芳、彭士洪、林辛福、黃昭翔、洪進成、林德松、張鵑、梁源泰、莊惠民
、王家樑、張慈惠、黃德財、鄭淑美、張玉琴、林秀英、陳情、張詠富、吳清炎、吳淑釧
、許美惠、姚貴華、林素女、盧本善、傅婌惠、王美麗、陳麗卿、何睿杰、王怡心於調詢
及偵查中證述綦詳,復有高雄里長民眾北京東城參訪團活動手冊、指認照片、FB網蒐本案
出團照片、本案參訪團歡迎晚宴餐敘照片、東花市街道參訪交流照片暨網路新聞、北京東
城參訪網路新聞、本案參訪團團員基本資料、付款明細、電子票據、機票訂購收據、雄獅
旅行社開立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班機行程名單、被告及本案參訪團員入出境紀錄及通
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七、然本案團員並未認知赴大陸地區旅遊參訪機會之提供與總統或立委選舉有關,亦未認
知此旅遊參訪機會為選舉時須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不正利益,從而不存在對價關係之認識
等情,均據其等證述如下:
(一)證人葛有力於調詢及偵查中證稱:我認知就是旅行團。餐敘過程中沒有討論任何議題
,主要就是歡迎我們去參訪社區,當時才9月份,還不確定何人參選,再加上我長期都是
比較支持綠營,所以不會去跟大陸人士討論政治。餐敘上也沒有任何人討論政治,沒有提
及藍白合、反對郭台銘參選、政黨輪替、下架民進黨等議題。我們與大陸人士的接觸只有
在歡迎晚宴上有碰面而已,其他行程我們都是自己走自己的,除了地陪外,沒有任何大陸
人士參與。我覺得本次團費沒有比較便宜,我認為費用都與市場行情相當,因為現在市面
上也都有1萬、2萬出頭的北京行程。被告也沒有跟我說落地招待的事。被告講過很多次,
不論是出團前或行程中,都不要談論政治,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就我的認知,當時還沒
有開始選舉,也沒有選舉氛圍。我們與大陸地區人員交流並不是為了落地招待的補助,會
去參訪純粹就是基於兩岸的長照及社區發展去交流,並不是要去接受他們任何的統戰議題
或政治問題等語。
(二)證人林德松於調詢及偵查中證稱:被告在行程前曾向我們強調我們就是去玩的,不要
講到政治的話題。餐會上沒有提到藍白合,那時候應該也還沒發展這個議題,也沒有提及
反對郭台銘參選、政黨輪替、下架民進黨等議題。在參訪、旅遊、交流過程中,都沒有大
陸臺辦或接待人員私下與我提到臺灣選舉事宜。團費我是刷卡到被告提供的旅行社帳戶,
我支付了我與同行女友的團費及機票各1萬9,500元,共3萬9,000元。我不會覺得團費低廉
,因為沒有吃很好,之前6、7年還更便宜,才1萬5,000元。我聽過去大陸的團費也差不多
是這樣。被告有跟我說類似社區交流,沒有詳細說要做什麼交流,就是看一下他們長照服
務、老人院。其實是我們自己貪玩,因為6、7年沒有出去玩了。被告沒有跟我們說有落地
招待,他只有跟我們說團費多少,而且我們有出錢,為何說是落地招待,我並不知道對方
有招待我們。我從6、7年前要去中國,就會說不要提到政治問題,而且團員裡藍、綠都有
,怕會有爭執。在本次整個旅遊過程,絕對沒有人明示或暗示我們本次選舉,要支持或不
支持哪個候選人、政黨。我整趟旅遊都沒有接受到任何有關選舉的事等語。
(三)證人黃昭翔於調詢及偵查中證稱:我記得大陸臺辦餐敘聊天大多是詢問我們基層里長
工作內容、以前對大陸的觀感及目前對大陸的印象,李勁松也有請我們團員陸續發言分享
心得並一一敬酒,最多只有聽到李勁松、張麗梅說希望可以多交流、兩岸一家親等言論,
但沒有提及臺灣的選舉、藍白合或政黨輪替等議題,也沒有感受到大陸方面有營造支持特
定陣營、候選人的氣氛。我沒有私下跟大陸臺辦或官員聊天。在整個交流的過程中我沒有
感受到大陸方面企圖影響選舉,我不覺得大陸官方希望我們回臺後可以改變特定的選舉支
持傾向。被告有叮囑我們不要討論政治,說是純粹的交流,大陸方不會特別提政治,我們
也不要提。被告沒有跟我講落地招待的事等語。
(四)證人洪進成於調詢及偵查中證稱:我對歡迎晚宴的場景完全沒有印象,合照也沒有入
鏡,我確定自己沒有參加晚宴,當時我應該在酒店休息。我在參訪、旅遊、交流過程中,
大多時間腸胃不適,沒有與大陸人員私下聊天接觸,也沒有談論臺灣選舉相關議題。被告
不曾跟我提過因為里長參訪可享落地招待一事,實際上參訪團成員也不限里長身分才可參
加。我的出發點純粹是要出去玩。我沒有覺得本次團費不合理等語。
(五)證人林辛福於調詢及偵查中證稱:歡迎晚宴上沒有提及藍白合、政黨輪替、下架民進
黨等議題,他們只有說希望日後兩岸關係更密切,交流更頻繁。在參訪、旅遊、交流過程
中,都沒有大陸臺辦或接待人員私下找我聊臺灣選舉議題。我不覺得團費便宜,甚至還覺
得1萬9,000元有點偏貴。被告沒有跟我說里長同團才有落地招待,他有嚴格要求團員不要
談到政治,在遊覽車上就有向團員強調不可以談論政治,不管是批評國內政治或是談論大
陸政治都不可以等語。
(六)證人張簡裕芳於調詢及偵查中證稱:我不確定大陸臺辦或官員在餐敘聊天過程中,有
無提到臺灣選舉相關議題,但我本人並沒有聽到或參與此類討論,我也幾乎不會和大陸臺
辦人員聊天。我沒有聽到大陸人員提及選舉議題,也沒有印象有提及藍白合、反對郭台銘
參選、政黨輪替、下架民進黨等議題。被告沒有提過落地招待,我沒有覺得本團費用有比
一般旅行團便宜等語。
(七)證人梁源泰於調詢及偵查中證稱:我是民進黨籍總統候選人賴清德及立委候選人邱議
瑩聯合總部的後援會副會長。歡迎晚宴上,我印象中都沒有提到有關臺灣選舉的內容,沒
有提到有關兩岸水果、兩岸一家親、九二共識、藍白合、反對郭台銘、政黨輪替、下架民
進黨的內容。在北京參訪旅遊中沒有大陸臺辦表示關心臺灣選舉話題或任何關於希望政黨
輪替的指示,我從北京參訪旅遊回來後,沒有參與或動員選民支持非綠陣營特定候選人的
行為,但我有參與及動員社區志工參加賴清德及邱議瑩的造勢活動及競選總部成立大會。
本案我只知道要出去玩而已。被告或陸方人士都沒有向團員暗示要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等
語。
(八)證人莊惠民於調詢及偵查中證稱:我是單純想帶家人去北京旅遊,並且看一下北京的
發展,而且以我們繳交2萬元的團費,吃、住都不是五星級,本來差不多就是2萬元團費的
價格等級。歡迎晚宴中,真的沒有大陸臺辦或官員談論選舉議題,更沒有提及藍白合、反
對郭台銘參選、政黨輪替、下架民進黨等議題。被告沒有說有落地招待,也沒有暗示我們
必須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等語。
(九)證人王家樑於調詢及偵查中證稱:是張簡裕芳邀我的,問我要不要去北京,我們之前
住同一社區所以認識。張簡裕芳跟我說1萬9,500元就是旅遊團費,包含食宿交通。歡迎晚
宴上都沒有談到臺灣選舉相關話題。整趟旅遊我只有跟接待我們的男性導遊說過幾次話,
但都沒有提到臺灣選舉的話題,都是我向他詢問關於後續的行程居多。我參加類似場合都
是以觀光為目的,後來我還參加11月11日至11月17日的湖北團,團費也是1萬9,500元。我
不會覺得團費有什麼奇怪的地方等語。
(十)證人張慈惠於調詢及偵查中證稱:我約100年間加入民進黨,成為民進黨黨員迄今。
我於112年12月10日有受高雄市大樹區新吉庄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梁源泰邀請,赴高雄市
旗山體育館參加總統選候人賴清德的選舉造勢活動;另我於112年12月16日有看到立委候
選人邱議瑩的宣傳車,主動赴高雄市大樹區九大路的空地參加立委候選人邱議瑩的選舉造
勢活動。本案至北京參訪、旅遊、交流過程中,都沒有大陸臺辦或接待人員私下跟我聊到
臺灣選舉相關議題。印象中大陸人士致詞大概只有2、3分鐘,時間很短,他們講什麼我也
沒在聽。沒有人提到任何政治或選舉議題,我對於政治言論相當敏感,如果有提到我一定
會記得。沒有人叫我們回臺灣宣傳大陸或支持特定候選人等語。
(十一)證人黃德財於調詢及偵查中證稱:我跟太太鄭淑美是受鄭世琦(我太太的大哥)邀
請參加本次旅遊,鄭世琦應該是受葛有力邀請。我沒有聽到歡迎晚宴有大陸臺辦或官員談
論臺灣選舉議題,都沒有提及藍白合、反對郭台銘參選、政黨輪替、下架民進黨等議題。
在參訪、旅遊、交流過程中,也沒有大陸臺辦或接待人員私下與我聊臺灣選舉相關議題。
我就是去旅遊的。沒有人跟我提到落地招待的事,也沒有人跟我講團費會比較便宜。我報
名前還有自己上網查詢價格,覺得價格合理就報名,並未覺得特別便宜等語。
(十二)證人鄭淑美於調詢及偵查中證稱:我印象中歡迎晚宴沒有講到任何選舉相關的話題
,沒有提及藍白合、反對郭台銘參選、政黨輪替、下架民進黨等議題。沒有大陸人士來找
我私下聊天。葛有力有向我表示這次北京旅遊是以參訪團名義去玩,要參加大陸方舉辦的
1、2場社區觀摩及座談會,所以價格比較便宜,但葛有力沒有提到落地招待。其實當初決
定參加時我們沒有想那麼多,葛有力之前也會約我們參加便宜的旅遊行程等語。
(十三)證人許美惠於調詢時證稱:是被告邀約我的,被告向我表示橋頭地檢署榮譽觀護人
協進會的成員劉玉華也有參加,問我有無意願加入,我因為團費便宜,就答應參加。但被
告有提醒我們,該團成員政治立場有藍有綠,到大陸不要談政治。歡迎晚宴沒有講到任何
選舉相關的話題,沒有提及藍白合、反對郭台銘參選、政黨輪替、下架民進黨等議題。被
告沒有說可享落地招待。大陸臺辦人員或接待人員也沒有私下跟我談論臺灣選舉議題等語
。
(十四)證人王美麗於調詢時證稱:是我早餐店清潔工劉姓女同事邀我參加本次旅遊,她沒
有跟我說收費低廉或落地招待。歡迎晚宴沒有講到任何選舉相關的話題,沒有提及藍白合
、反對郭台銘參選、政黨輪替、下架民進黨等議題。大陸臺辦人員或接待人員也沒有私下
跟我談論臺灣選舉議題等語。
(十五)證人姚貴華於調詢時證稱:我是以我太太劉玉華在橋頭地檢署擔任志工團眷屬的名
義,參加本次北京旅遊的交流團,該志工團的志工參加本次旅遊的人數約10多人。我們參
加的目的就是去玩。我跟被告、里長或社區幹部都不認識,這次參訪是我太太幫我報名,
說以橋頭地檢署志工團眷屬身分參加,團費比較便宜。我們的桌次是安排在餐廳的最後面
,且沒有大陸人員同桌,我不清楚坐主桌的大陸官員在餐敘聊天過程中,有無關心臺灣選
舉及談論相關議題。大陸臺辦人員或接待人員並沒有私下跟我談論臺灣選舉議題等語。
(十六)證人傅婌惠於調詢時證稱:我榮民服務處的志工同事潘淑娟給我一張旅行社的北京
旅遊行程,上面有寫旅遊期間、行程、團費約1萬9,000餘元等,問我要不要一起去大陸玩
,我就和我姊姊傅凰珠一起參加本案旅遊。過程中沒有大陸人跟我同桌,我也不清楚天壇
福宴晚宴有無大陸人參與交流,沒有大陸人來我們這桌致詞或敬酒,我也不知道有沒有大
陸人參與,我坐離主桌很遠。我沒有聽到有關兩岸關係或臺灣選情相關話題。旅遊期間我
都沒有跟任何大陸人接觸,也沒有聽到有人談論臺灣政治議題,我們就只是去旅遊而已。
潘淑娟沒有強調收費低廉,也沒有說是以參訪名義出遊,我也不知道有所謂落地招待。我
認為我付的團費1萬9,000餘元就是包含該次的所有開銷。我去韓國玩5天的團費也大概才1
萬9,000元,所以我認為我繳的是正常價格的團費,不覺得收費有比較低廉。我根本不知
道本次北京旅遊是所謂大陸參訪團等語。
(十七)證人張詠富於調詢及偵查中證稱:我胞妹張玉琴向我表示,她的黃姓友人邀約她一
起去北京旅遊7日,費用不到2萬元,問我要不要一起跟團出去玩,因為我沒有去過北京,
就同意參加。我和我太太林秀英、張玉琴及張玉琴配偶林辛福一起報名參加。歡迎晚宴上
致詞我都沒有在聽,也沒有發言。我是自己花錢出去玩,晚宴就吃我的晚飯,沒有在聽他
們講什麼。張玉琴沒有跟我說里長同行或落地招待,她是說可能是因為旅遊淡季,所以團
費會比較便宜。我不覺得人家有招待我,我就是花我自己的錢去。全程沒有聽到討論選舉
議題,我們單純去玩等語。
(十八)證人林秀英於調詢及偵查中證稱:我是經由張玉琴邀約參加,她以通訊軟體Line傳
送行程表給我,我與先生張詠富一起參團。我不太記得歡迎晚宴上臺辦官員說過什麼,我
目的是為了去旅遊,也都是跟先生、小姑張玉琴聊天,不會注意臺辦官員說了什麼。我覺
得本次團費跟促銷旅遊團價格相當,並沒有低於市場行情。大陸臺辦或接待人員也沒有私
下跟我談論臺灣選舉議題。參加本次旅行團,我覺得對於我投票給誰並沒有影響作用,我
覺得無論哪個政黨執政,都跟我沒什麼關係。我11月時也有參加被告舉辦的湖北旅遊行程
,金額好像2萬左右。我今年去上海也是1萬多元,我看土耳其的團也是3萬多元而已,所
以我覺的本案團費是一般行情,我們參加的不是什麼高檔團,飯店也住的很一般等語。
(十九)證人林素女於調詢時證稱:我知道有大陸人在歡迎晚宴上臺發言,但我在專心用餐
,不知道他們發言的內容。歡迎晚宴沒有講到任何選舉相關的話題,沒有提及藍白合、反
對郭台銘參選、政黨輪替、下架民進黨等議題。我在參訪過程未曾與大陸人交談過。我是
受友人鍾宗鵬邀約參加此次交流團,我之前就一直想去北京旅遊,經鍾宗鵬邀請後就跟我
先生曹俊容一起報名參加。邀約過程沒有強調收費低廉或可享落地招待等語。
(二十)證人吳清炎於調詢及偵查中證稱:被告在出團之前就有傳訊息提醒大家,本次旅遊
就是單純觀光,不要談論選舉及兩岸議題。餐敘沒有講到任何選舉相關話題,沒有提及藍
白合、反對郭台銘參選、政黨輪替、下架民進黨等議題。我有查到差不多的行程,價格也
差不多,而且這次的食宿也沒有很好,所以我認為是符合一般大陸旅遊行情,另外我們坐
纜車、坐船、進頤和園內搭船都是我們自費。被告從來沒有向我說有落地招待優惠措施等
語。
(二一)證人吳淑釧於調詢及偵查中證稱:就我認知,我們只是一般旅遊團隊。歡迎晚宴我
只記得當時臺上發言大都是談論炎黃子孫,傳承中華文化,兩岸一家親等等,當時9月份
離選舉還很遠,並沒有提到政治或選舉的議題。沒有大陸人士私下來找我聊天。被告沒有
向我說有落地招待優惠措施。當時也沒有特別想團費是否太低廉,想說因為9月多是開學
,是旅遊淡季等語。
(二二)證人張鵑於調詢及偵查中證稱:被告是我國中同學,向我表示要帶里長到大陸交流
,剛好有名額,問我有沒有意願參加,因為我沒去過北京,就答應他。他跟我說1萬9,500
元團費包含機票、住宿、交通及三餐費用,並未提及有所謂落地招待。歡迎晚宴上張麗梅
有上臺,致詞內容大概是歡迎我們來訪,表達兩岸一家親,希望兩岸同胞能夠互相學習、
交流。我沒有聽到大陸臺辦或官員在餐敘時有關心臺灣選舉或談論選舉相關議題,沒有提
及藍白合、反對郭台銘參選、政黨輪替、下架民進黨等議題。我在行程中沒有跟任何大陸
臺辦或接待人員接觸。我認為團費1萬9,500元並沒有很便宜,因為我疫情前常參加大陸旅
遊,之前的旅遊團費都很便宜,現在疫情開放後的團費,相較疫情之前貴了很多,但因為
我沒有去過北京,所以想說去走走看看等語。
(二二)證人陳情於調詢及偵查中證稱:是張簡裕芳邀請我及我先生王家樑參加。我沒有聽
到大陸臺辦或官員在餐敘中談論臺灣選舉相關議題,而且我當天的桌次在最後面,聽不太
到致詞內容。大陸臺辦或接待人員也沒有私下跟我談論臺灣選舉議題。被告在出團前就有
叮嚀我們,本次出團是單純旅遊,不談政治。我從北京參訪返國後,並沒有參與支持特定
候選人的行為等語。
(二四)證人盧本善於調詢時證稱:我認識被告,他是我中正理工學院的學弟。當時是被告
邀請,說有一個里長的北京參訪團,詢問我是否有意願參加,由於我老家在北京,疫情期
間都不曾回去,所以想說回去看看。晚宴期間我都是與臺灣團員一桌,因為被告耳提面命
不要聊政治議題,所以都沒有聊到相關話題,而大陸臺辦官員來敬酒的時候都是說一些歡
迎詞,並沒有聊選舉或政治議題等語。
(二五)證人張玉琴於調詢及偵查中證稱:我先生林辛福幫我報名參加,因為疫情的緣故,
我已經很久沒有出國旅遊,所以才會答應參加去北京的參訪團。歡迎晚宴我記得有聽到歡
迎到大陸交流、兩岸一家親這些話,但沒有提到臺灣選舉。座談交流時,我只知道有臺辦
的人員,但我不知道是誰,因為我是去玩的,沒有注意聽到他們在講什麼。完全沒有大陸
官員提到要下架民進黨,大陸官員也沒有要求我支持特定政黨候選人。我就是純粹去旅行
,不會覺得團費低於市價,我有看過廣告,大約也是這樣的價錢。我的認知這不是落地招
待,我們都有自己付錢等語。
八、觀諸前開證人證述,絕大多數團員未感本案團費明顯低廉,反證稱費用尚屬合理,與
自己在網路上搜尋之其他行程或自身過往旅遊經驗相當;甚或證稱感覺團費偏貴,因吃、
住品質未盡理想;而證稱團費確實有較便宜者,歸因亦屬多端,如認出團期間係開學季、
旅遊淡季或自認係以地檢署志工團眷屬報名而獲優待,然縱觀各該證述內容均一致稱未曾
聽聞或知悉落地招待一事。由上開證述首先可知旅遊住宿、餐飲品質之優劣,實涉及旅客
個人主觀價值判斷,本無從以部分甚或極少數團員之個人意見,遽認被告本案提供顯低於
市價之不正利益。而檢察官雖提出坊間其他旅行團廣告資料,然所載旅遊日數、地點及行
程規劃,與本案均不盡相同,自難執此逕認本案團費有顯低於市價之情。其次,被告未向
團員提及本案有落地招待,更三令五申本次純粹為旅遊交流行程,不涉政治,不得談論選
舉議題,團員亦基此認定本次出團純為旅遊參訪行程,自己繳付之團費已包含機票、當地
食、宿,至各該景點更自付交通票券費用,並未認知其間牽涉陸方資金之補助;且僅將晚
宴致詞之臺辦人士發言理解為客套辭令,並未特別留意、在乎致詞內容,本案團員不分政
治立場均證稱未於旅遊或參訪過程聽聞大陸人士提及臺灣選舉議題,證人梁源泰、張慈惠
更均證稱:於返國後依本有之政治傾向,前往參與民進黨總統及立委候選人之造勢活動等
語,實可佐憑本案有投票權之上開證人,主觀上欠缺對於赴大陸旅遊落地後相關費用負擔
利益之名目及支付者之認識。其等於受赴大陸參訪之通知或要約時,亦未認知此次旅遊機
會之提供與總統或立法委員之選舉有關,且未認知此「旅遊機會提供」為總統或立法委員
選舉時需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不正利益,從而亦不存在對價關係之認識。再者,本案附表
所示團員,除少部分由被告親自邀請外,多透過親友告知而呼朋引伴參加,不識被告者所
在多有,多名團員偵查中經告知本案性質可能是里長參訪團或落地招待,表達驚訝、錯愕
之意,亦足證本案旅遊欠缺與投票權之一定行使間之對價關係存在。
九、被告於組團前、參訪中及返臺後,均未有向各該團員表達支持特定政黨候選人或企圖
影響投票意向之舉,反經多名不同政治立場之團員證稱被告叮囑全程不談政治等語。且被
告另於112年10月12日至同年月00日間,招攬張簡裕芳、劉晉祥、陳文旗、周黃俊宇、侯
景耀、丁艷芬、熊賢、蔡清美、樊春才及郭蔚蘭等34人,以本案相同模式前往北京市通州
區旅遊參訪,參訪團成員每人支付約2萬元。該次行為經檢察官以證人即團員熊賢、樊春
才、郭蔚蘭、蔡清美、丁艷芬、侯景耀、陳文旗、周黃俊宇於調詢中,及證人張簡裕芳於
偵查中均稱:旅遊期間並無提及選舉投票或支持特定政黨、下架特定政黨、支持藍白合之
言論等語,而證人熊賢、樊春才、蔡清美一致指證被告有交待團員途中不要講到政治話題
等情,而認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何與大陸地區臺辦人員共同宣傳支持特定政黨或候選
人,或以招待旅遊之不正利益對有投票權人約其為一定投票權行使,或接受陸方資助從事
我國選舉活動等情事,其犯罪嫌疑尚有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臺灣高雄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選偵字第83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觀諸被告112年10月12日至同
年月17日之出團行為,其行為模式、情節均與本案相類,且行為時間較諸本案更晚,更接
近大選白熱化期間,然該案證人亦均證稱:於旅遊期間並未提及任何關涉選舉之政治議題
,被告亦提醒團員不要提及政治話題等語,與本案證人證述之情節相合,當可佐憑被告本
案所辯並非子虛,是依卷附既存事證亦難認被告有投票行賄之客觀行為或主觀犯意,自無
從以前開罪嫌相繩於被告。
起訴書所提到的中國景點,多是旅遊熱區
前往參觀一般上純屬正常之事
因此要憑著錯誤事實而擅為「統戰」相關認定,感覺上相去甚遠了...
而且到底是在政治宣傳或要求政治噤聲
地檢署也沒查清楚,這更好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