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承暘光電詐貸3億女會計遭羈押 抗告成功獲

作者: tsengcc   2024-10-29 00:11:25
承暘光電詐貸3億女會計遭羈押 抗告成功獲更裁15萬交保
ettoday
林東良
台南地檢署偵辦光電工程詐貸3億元案,承暘光電女會計陳雀單被台南地院裁定羈押禁見
,但她不服提出抗告,台南高分院以無從認定有何事實佐證她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
虞而撤銷原裁定,發回台南地院更裁,台南地院28日傍晚裁定陳雀單15萬元交保,並限制
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並應於每週一下午7時前至派出所報到。
台南地院裁定書指出,依羈押聲請書所列證據及理由,足認被告涉犯商業會計法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幫助逃漏稅捐罪、逃漏稅捐罪、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犯
罪嫌疑堪認重大。
檢察官雖指被告涉犯銀行法詐欺銀行罪獲取之財物達1億元以上罪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惟依其身分地位如何知悉有要向銀行詐取貸款而受共犯邀集以參與籌劃執行,未見
檢察官就此提出相關證據,尚難因被告有受指示開立不實统一發票及據以申報稅捐之不法
事實,即據以當然推認其亦有參與實行相關犯行,此部分罪嫌不足。
本案案情固屬複雜,且依檢察官所指仍有其他共犯、證人尚未到案釐清,惟由羈押聲請書
證據清單所列及提出之卷證及至今之偵查情形,可認本案相關共犯未到案釐清,攸關被告
陳雀單涉案之情節輕重,致勾串共犯、證人之疑慮無法完全排除,惟也任何事實足認定被
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此部分羈押原因尚難採認。
檢察官並未提出證據釋明為何認為被告陳雀單有逃亡之情事,或有何逃亡之企圖
,此部分難認有據;關於加重詐欺取財罪之罪嫌尚認不足,且無從顯示有反覆實施之情,
與羈押原因不符,認定被告尚無羈押之必要,因此裁定陳雀單15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及
限制出境、出海,並應於每週一下午7時前至派出所報到。
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聲請均駁回。
台南地檢署偵辦光電不法犯罪,其中承暘光電負責人蔡清旭、蔡月娥姊弟不服羈押裁定提
抗告,台南高分院25日發回台南地方法院重裁,台南地院晚間改裁蔡清旭500萬元交保、
蔡月娥4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如今另一名涉案被告陳雀單也抗告成功
,台南地院更裁15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並應於每週一下午7時前至
派出所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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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統一編號(統編)  54208421
公司名稱 承暘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姓名 蔡清旭
公司所在地 高雄市梓官區嘉展路263巷9之1號1樓
公司狀況 核准設立
資本總額(元) 31,000,000
登記機關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核准設立日期 102年08月14日
董事 蔡清旭
持有股份
30,550,0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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