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從頭到尾就是國稅局的問題
遺產及贈與稅法是特別法,位階優於民法贈與部分
第 10 條規定
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
係受死亡之宣告者,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
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
,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 依本法規定徵稅
注意這邊不是講贈與併入遺產總額
是視為繼承人之遺產
既然視為繼承人之遺產,那為什麼拋棄繼承"遺產"
這筆贈與不會被取消?
所以從頭到尾就是以前國稅局沒遇過有人這樣亂搞
所以都用最簡單的方式下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