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utdowave (...)》之銘言:
: 台南地檢署偵辦台鹽前董座陳啟昱及前總座蘇坤煌以投資光電產業為名,成立台鹽綠能公
: 司(簡稱台綠),和鴻暉國際及晁暘開發勾結,由2家業者居中以土地開發費為名,收取
: 逾8億元暴利,且擅自指定廠商施作光電工程逾3億元,導致台鹽損失11億元,22日指揮調
: 查局南機站兵分20多路搜索,查出鴻暉近年匯款近5千萬元給陳啟昱,其他業者還幫忙還
: 債約2千萬元,訊後以違反《證交法》特別背信等罪將陳等5人聲押禁見,院方裁定全無保
: 請回,檢方抗告成功,現發回台南地院重新審理。
是說,「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一一三年度偵抗字第二八四號」刑事裁定文中,提到的
法律根據為:
依臺鹽實業公司對臺鹽綠能公司之持股比例,應能對臺鹽綠能公司為完全之控制,是臺鹽
綠能公司屬臺鹽實業公司之從屬公司。而依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68號、108年度台
上字第2390號及109年度台上字第5865號判決意旨,上市、上櫃公司之從屬公司,其營運
及財務損益結果,與其上市櫃之控制公司,具實質一體性。如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之營運
、財務等決策,具實質控制權,且控制公司行為之負責人,故意使從屬公司為不利益交易
,以達利益輸送或掏空公司目的,因該從屬公司獨立性薄弱,形同控制公司之內部單位,
以從屬公司名義所為不利益交易,實與控制公司以自己名義為不利益交易者無異。
又大概查了下資料,目前最大股東是財政部(佔約三成九)
雖然對他們來說,只是「關聯公司」而已
但要不引起轟動(畢竟還是公帑之一部),確實是很難的...
至於引用的判例部分,得先懷疑第一審法院在裁定時,未有發覺相當存在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