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誡,就是隨便個嘉獎就就可以抵銷了。
嘉獎,對警察應該不難吧!
隨便個專案就有了。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8條
警察人員平時考核之功過,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規定抵銷後,尚有記一大功二次人員
,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記一大功以上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記一大過以上人員,考
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
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於年終考績時,
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
列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