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地院的邏輯一直很一致啊
來看看議長賄選案,郭再欽等集團對議員「比7」,半路押人上車、喊出一票一千萬,議
員要是落選全額補助薪資等,有證人,有錄音。
結果台南地院說你監聽沒有經過法院核准,無法當證據(後來檢方證明有經過台南地院核
准),且難以證明被恐嚇的議員跟邱莉莉等人有對價關係,判邱莉莉郭再欽等人無罪。
這次台鹽光電案,地院說台鹽綠能跟台鹽是不同法人(但兩者是母子公司關係),地檢用
證交法論罪怪怪的,而且剛地院聲明稿也霸氣說了,不能對「無法證明涉嫌重大」的人實
施電子監控,即使是陳啟昱兒子在涉嫌掏空台鹽綠能的公司任土地開發要職,也無法證明
董事長陳啟昱嫌疑重大。
看起來台南地院標準很一致啊!就是有滿滿的台灣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