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
憲法只有說當兵是人民的義務 沒有說是人姄的
所以吵什麼男女平等的拜託先去把雞雞割掉然後塞一個每個月會痛一次的子宮再說
回歸正題
護理師短缺 但大家都知道印度勞工不是拿來補給醫院 是補給生育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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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怎麼辦 台灣人就是這麼少 而且越來越少 不是臺積電就是麥當勞(按咖啡機)
我在想 解決護理師短缺問題
是不是只能施行護理役了
雖然憲法沒有 但是如果是疾管署的話 就可以用行政命令凌駕憲法
規定人姄滿18歲如果未婚或未生就必須服役以履行對國家義務
在醫院受訓三個月以後就分發下鄉包括外島 役期合計三年
但役期中結婚懷孕則立即退役
這個作法大家覺得怎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