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taisounds.com/news/content/71/155696
郭豫珍表示,有兩個問題迄今沒有研究透徹:
據了解,這兩個關鍵條文分別是《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規定,「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
助理8人至14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
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
列預算支應之。」
另一個條文則是,《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6條第二項
規定,「….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應至少聘用六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應至少聘用2人
,均與議員同進退。議員得聘以日薪計之助理,其日薪累計之月總支出,不得超過前項助
理補助費用總額4分之1。」
而要求律師先行研究的問題包括,《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今年修正時,為什麼特別規定「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應』至少聘用6人」,希望討論
法律變更理由。此外,公費助理的立法意旨到底有何異同?制度設計的精神與實務運作有
無相似之處?
這兩個條文是什麼問題?有人知道嗎?
然後為什麼有人看到上述問題會微笑以對?
是在笑眾人迷昧的心靈嗎?
怎麼看得一頭霧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