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是看黨證啦
因為現在太多政府養的走狗
在那喊一元也是貪,億點點不算
明明正常人都能判斷什麼叫貪污
那一個危害國家社會大
但到政府的養的狗眼中就是先看是不是黨外份子
小案大辦 大案小辦 在加上犬法官心證無敵
真的不如訂個標準
多少以上用貪污治罪條例
以下用行政缺失/登載不實/偽造文書
減少犬法官的心證空間也好
※ 引述《hydra3179 (掉兩枚紙板)》之銘言:
: 八卦板應該是最討厭貪污的一群人
: 但金額沒到一定程度的時候
: 這邊的討論風氣似乎認為
: 法院應該要微罪不舉才對
: 貪污多少金額以下除罪化會比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