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aymayday (不要問)》之銘言:
: 判決書 起訴書 裁定書很多書
: 要怎麼分
: 還有什麼書嗎
: 法盲發問
: 小時不讀書 長大當記者?!!
: 有沒有八卦
在沒有基本常識的情況下,很容易被媒體帶風向
基本功課做過了,才會知道三者之間差別很大...
簡單來說:
起訴書:只有檢控單位(檢察署)可以提出,一般上由地方層級的發佈,特殊情況才會轉
交北/中/南高檢署處理
裁定書:只有法院法官可以提出,一般上分兩類:
一、偵查中:以強制處分為主(如假扣押財產、聲請羈押、聲請限制出境出海等
均屬之)
二、審判中:程序上必要之作為(如附帶民事訴訟、延長羈押/限制出境出海、
聲請發還保證金等)
裁定結果正常情況下得抗告,至於再抗告則以法律明文者為限。
判決書:只有法院法官可以提出,一般上為案件的最終結果(此時所以程序都已經終結,
且通常移交上級法院後就不再負責了)
而如果是要說今天發生的質疑,正確講法應是這樣才對:
按一般強制處分裁定慣用寫法,「因偵查不公開,故均已附卷方式為之」、「其等犯罪嫌
疑大體為……」應為法官大致說明了檢方聲請扣押事由,並依此判斷可能的犯罪事實,作
為准予扣押的依據。簡言之並非法官在扣押裁定書中「認定柯文哲就是有收賄」,因全案
檢方尚未偵查終結起訴,依法法官根本無法,也不應偵結前就認定犯罪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