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tkuang (歪踢光)》之銘言:
: 被友人稱為「足控」的台灣男子陳柏諺,前年殺害蔡姓馬國女大生。一、二審都指無證
: 據顯示蔡女生前曾要求陳男將之殺害,反而陳男為金錢糾紛決定結束蔡女性命,但考量
: 尚無必要對陳男處以極刑,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然最高法院指二審
: 認定陳男符合自首要件,卻未敘明為何不予減刑,故有判決理由不備的情況,將全案撤
: 銷發回更審。
二審的說法:
就被告自首而未依據刑法第62條減刑之說明:被告係於犯罪尚未發覺前,即自首接受裁判
,業經原審認定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要件。且原判決亦已敘明:被告於員警林峻皓
詢問是否需要協助時,被告係告知「不需要協助」,未曾主動提及殺人行為,直至被告確
認無法死亡時,擔憂員警追查自殺原因,即可知悉本件殺人犯行,始告知員警,難認係真
誠悔悟,並無違誤。且由被告告知員警其殺人犯行之時機以觀,本件事發時為「111年10
月13日上午10、11時」,然被告於行為後先至便利商店購買飲食、駕車返回居住處、「00
0年00月00日下午1時42分」方與被告父親陳明裕簡訊接觸、「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與
員警林峻皓電話接觸、直至「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後」員警陳軒宏破門進入親自接觸被
告後,被告始告知陳軒宏本件犯行,參核員警知悉被告自殺與被告悔悟、自首二事並無相
悖、相礙之處,可知被告於事發後仍僅關注遂行本人之自殺,絲毫無任何欲告知他人使蔡
紫萱有儘早獲救之機會,直至本人自殺之事敗露,有其他殺人究責之事,此時所為之自首
,實難認有悔悟之心。被告上訴意旨以:被告遲延自首,實係一心求死云云,顯為事後卸
責之詞。
感覺上應與刑期無關,但要說理由不備,完全不合情理
畢竟都說「不可能存在後悔的心態」,這還不算不符合「自首減刑」的條件嗎?
而且都說是「得」、非「應」
要說刑事訴訟法沒有這樣嚴謹的話,恐怕要先懷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