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acBookAir12 (New Mac Water)》之銘言: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673472
: 新聞有提到了,
: 法官考量犯罪所得都繳回、犯後有悔意,給予自新機會,都宣告緩刑5年。
: 所以才改用可以宣判緩刑的詐取財物罪罪判決,因為這條了不起就是兩年,
: 可以判緩刑。
: 高虹安始終不認罪,法官沒有理由改用罪刑較輕的詐取財物罪判決。
: 因為高虹安要拼的是無罪,這方面就看他二審律師團是不是有提出新物證可以證明,
: 不然二審法官維持一審判決的機會很高。
: 而檢察官也上訴的理由是台北地院認定的貪污金額太低,所以上訴。
: 建議你要回文八卦前,可以先去瞭解這種罪有無認罪的差異。
: 很多人都有認罪,也都改成詐取財物罪判緩刑,然後政治生命也就結束了。
: ※ 引述《icem (越夜...)》之銘言:
: : 起訴原因都是詐取助理費,這位議員罪名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高虹安就是貪污治罪條
: : 例,本刑7年以上重罪,這位基隆民進黨議員可是用人頭助理,助理連從事助理工作事實都
: : 沒有,結果不用貪污治罪條例,而是用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 : 反正高的案子就是很奇葩
: : 助理有加班事實跟工作事實,可是助理是否有加薪要法官說了算 最後法官認為高貪污11萬
: : ,貪污治罪條例判7年
: : 這位議員人頭助理詐取助理費近千萬,法官判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判1年
: : 理
這一串一堆失智列車 不要亂上車
首先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是貪污治罪條例的其中一條
沒有什麼對高虹安就用貪污 對別人就用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第二是 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 也不是輕罪 就是七年以上
就跟高虹安一樣的罪名 高虹安也是這條被定罪
第三 這幾個民進黨的可以減刑
主要是因為貪污治罪條例的第八條有減刑條款
只要有把貪來的錢繳回 就可以減刑
就跟八卦板有自檢條款一樣
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 8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
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結論就是 他們跟高虹安的起訴、判決法條都一樣
只是一個有認罪 一個沒認罪 所以有沒有第八條減刑的差別
不過前面有人說貪污1千萬 只繳回1百萬
這部份我還沒看
判決書: https://reurl.cc/bYMO2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