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現在實況已經是一種熱門的娛樂節目
而實況主要賺錢最重要的就是人氣
所以很多實況會為了提升人氣舉辦付費訂閱的人可以抽獎PS4 IPHONE之類的
然後查了一下賭博罪的構成要件
1.須有賭博行為
所謂「賭博」定義,是指用偶然的事實來決定輸贏的結果,並非事前就能預知。
實況大多是抽獎程式應該符合
2.必須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可以進出的場所賭博
不過在110年12月28日立法院三讀修正的刑法
第226條第2項已明確將網路簽賭納入賭博罪的處罰之中: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 、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所以應該也算符合?
3.須有賭博財物
行為人必須「博取財物」,也就是以金錢或其他有價物品作為賭博輸贏該付出的代價。如
果只是供人暫時娛樂、消遣的物品,因為經濟價值低,就不在處罰範圍內。至於什麼是供
人暫時娛樂的物品,判斷的標準應以普遍社會觀念認定,並符合民情。
很多實況是抽哀鳳 PS4這種實務這種應該也算?
看起來三種好像都有擦到邊
而且看起來成立條件跟額度多少無關管你訂閱1毛還是一萬都算
所以網路實況付費訂閱來抽獎算不算是一種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