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問題個屁。
這是大法官說的,
難道要毀憲亂政
你要博取網路流量,
自己本來就要擔負起較大的風險和責任。
事實是4x貓自己沒事跑去人家民眾黨的活動要博取網路流量。
本來就要承擔比較大的風險。
講白話就是,
自己白目要跑去被人家罵,要怪誰。XD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摘要
先就表意脈絡而言,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是否構成侮辱,不得僅因該語言文字本身具有貶損他人名譽之意涵即認定之,而應就其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如脫離表意脈絡,僅因言詞文字之用語負面、粗鄙,即一律處以公然侮辱罪,恐使系爭規定成為髒話罪。
具體言之,除應參照其前後語言、文句情境及其文化脈絡予以理解外,亦應考量表意人之個人條件(如年齡、性別、教育、職業、社會地位等)、被害人之處境(如被害人是否屬於結構性弱勢群體之成員等)、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及事件情狀(如無端謾罵、涉及私人恩怨之互罵或對公共事務之評論)等因素,而為綜合評價。例如被害人自行引發爭端或自願加入爭端,致表意人以負面語言予以回擊,尚屬一般人之常見反應,仍應從寬容忍此等回應言論。
又如被害人係自願表意或參與活動而成為他人評論之對象(例如為尋求網路聲量而表意之自媒體或大眾媒體及其人員,或受邀參與媒體節目、活動者等),致遭受眾人之負面評價,可認係自招風險,而應自行承擔。
反之,具言論市場優勢地位之網紅、自媒體經營者或公眾人物透過網路或傳媒,故意公開羞辱他人,由於此等言論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可能會造成更大影響,即應承擔較大之言論責任。【56】
引述《goetze (異教神)》之銘言:
: 這個處份明顯有問題
: 任何人都有權利去北檢前面開直播嘲諷他想嘲諷的人
: 但沒有人有權利去拿水瓶攻擊別人跟做言語攻擊
: 我討厭劉宇
: 但這個標準日後一定會套到這次得利的人的頭上
: 也就是說日後你去做跟劉宇類似的事
: 也可以被這樣對付
: 這不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