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解釋
領事裁判權(英語:consular jurisdiction[1])是一國通過領事等對處於另一國領土內的
本國國民根據其本國法律行使司法管轄權的制度[2],它是一種治外法權[3]。這種特權在國
際慣例上,僅交給外交官,一般人民不得享有;歷史上,若一個國家的司法明顯落後,各國
都會向該國要求一般人也享有領事裁判權(清朝、明治維新前的日本都因此被要求領事裁判
權)。
查到美國:1844年《中美望廈條約》取得,1943年《關於取消美國在華治外法權及處理有關
問題之條約》廢除。
原來以前的外國人在外地犯法適用原國法律制裁,怎麼看都是左手罰右手,在近代簽署誇張
不平等條約,可能打人不用犯法或是搓掉了呢,有無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