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fallmoon (山的另一邊)
2024-11-14 01:43:49監視器所錄製的影像若涉及個人資料(例如車牌、臉部影像),必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
法》的相關規定。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非公務機關不得利用個人資料於蒐集特定目的以外之用途。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依法律規定。
2.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3.為增進公共利益,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
4.當事人書面同意。
所以說雖然是當事人自身的車禍糾紛,照規定不是想拿錄影就可以的,你也可以找到肇事方
他如果也願意出具書面讓你拿錄影,那也可以.但實際上這樣做太費事,
而且你拿這個錄影要幹嘛? 約一約到警察局就可以看了.上法庭也會公開給雙方看,
可能台灣人什麼都方便慣了,都想便宜行事.
如果想說要就一定得給你,請立委修法最快.
※ 引述《cycutom (cycutom真的不出門的那漳)》之銘言:
: 家裡老人家出車禍
: 人沒事
: 去做筆錄
: 警察當場去調路口監視器影片
: 然後放給在場的人(老人家及陪同的家人)
: 此時陪同的家人想要用手機拍錄
: 警察說不准....
: 這裡我就覺得很奇怪了?
: 這是什麼國家機密嗎?
: 又是哪一條法律不能讓「用納稅人的錢買的路口監視器及設備」
: 所錄下的車禍影片,讓「車禍當事人用自己的手機翻拍」?
: 因為當下不想跟警察吵架,所以沒為難他
: 但我怎麼想我怎麼覺得不對吧?= =
: 這樣有需要去找立委修法嗎?可不是啊?有這種法律?
: (不讓車禍當事人拍錄監視器影片?)
: 因為這個「經驗」
: 今天馬上花了8500幫老人家的機車裝行車記錄器了
: 然後明天我也要花8500幫我自己的機車裝行車記錄器了
: 然後我之前我已經買了「安全帽型的機車行車記錄器」
: 我有點在,以後就是車子裡+安全帽型,兩者同時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