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上臥虎藏龍
我只是個小法盲想詢問一下
罰則改成三萬六我是覺得還嫌太低
隨便連續違規罰金就超過了
我覺得可以罰更重
但有幾個疑問
今天如果有人借車…借車前沒核對車籍
結果被開單…行政罰這倒是沒什麼
駕駛前本來就是該搞清楚自己駕駛的東西
但研擬毀損車輛
這太超過了吧…
雖然我感覺很爽…
但法律上這是真的可行嗎? 還是嘴砲個新聞降溫?
今天如果沒入刑法只是行政罰…
你可以當場禁止駕駛, 但沒權力去損毀人民財產的吧?
這不是完全違反憲法的保障財產嗎…?
當然如果入刑法偽造文書/公共危險罪
我也覺得不錯
但也還是不可能可以損毀車主車輛吧
畢竟車子又不是犯案工具
假大牌才是吧
畢竟車子本來就可以買個沒大牌的放家裡觀賞
掛假大牌出門才是問題所在
不然下次有人意圖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的公共危險罪
不就也要怪到那隻筆了…
我贊同加重刑責畢竟我每次看到那些新聞都覺得
「對啦 我最笨…乖乖守規則掛大牌」
但損毀車輛實在不可能可行吧
最後
我還有個年輕時的真實案例
我大概18-20歲時第一台機車
有一天跟朋友出去玩時
幹…被我朋友撞我…車損就一個擋泥板
因此…我也只能未懸掛大牌硬著頭皮回家了
結果好死不死被警察攔下
我也就據實以報
結果被開一張未懸掛大牌
我當時問多少錢…我記得很便宜
不到一千吧
結果當我去繳罰單時…
居然要重新驗車換牌照
超明顯擋泥板被撞斷
還是被開…
我是覺得就警察很狠啦
硬開我單還騙我只有幾百塊
(雖然後來想說他可能也不知道要重新驗車而且他搞不好也不相信我剛被撞斷)
也因為我自己的例子
我也覺得把未懸掛大牌跟掛假大牌當同等級似乎也不對吧?
※ 引述《sheng1300905 (sheng)》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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