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取得身分證的要件之一是
(七)喪失其原屬國國籍者。
所以在外國人取得本國身分證的當下,
應該主管單位就認證已經喪失原本的國籍了,
那現在又說對方可能沒有放棄原本國籍不能參與公職,
那是不是該把她身分證也收回?
因為一開始沒喪失原本國籍就不應該給身分證...
如果要說中國地區的身分認定跟其他地區外國人不同,
那為啥現在要求比照其他地區外國人出示放棄國籍的證明?
※ 引述《bear26 (熊二六)》之銘言:
: 中國立場就是
: 台灣不是個國家 無法放棄國際
: 中華民國的憲法立場是
: 中國大陸淪陷區也不是個國家
: 大陸同胞其實就是可以自由取得中華民國籍
: (雖然現實有其他條件)
: 所以對方也不用放棄國籍
: 兩岸互不隸屬 互不承認的矛盾
: 但是我們的執政黨忽視這個事實
: 覺得對方是個國家
: 然後也不修憲就一直放在那
: 你倒是提出個可行方案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