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manda815625 ()》之銘言:
: 總是看到人在罵
: 說法官判詐騙判太輕
: 但是各位自己去查法條
: 確實詐騙的刑期就是比較輕啊
: 法律就是這樣規定
: 法官也只能這樣判吧
: 覺得應該要修法
: 只罵法官沒有用
: 上次的刑法大修正
: 已經是2005年
: 時間隔太久了
: 根本不符合現在的需要了吧
: 現在應該大幅度修改刑法
: 加重詐騙犯的刑期才對吧?
: 怎麼沒有人呼籲修法加重懲罰詐騙呢?
: 趕快寫信給立法委員
: 呼籲大家來修法
: 加重懲罰詐騙犯
: 這件事怎麼沒人做?
如題
最近有修詐欺特別條例啊
還有洗錢防制法
不過實務上目前都是被判洗錢比較多
加重詐欺,洗錢 可以在加重
例如犯罪所得標準下修
例如所得1萬以下
6個月 以下
1到10萬 ,6個月以上到5年以下
10萬開始都5年起跳,無上限
減輕要件設更嚴格
現在減一次就砍半了
而且減刑不可拆開用
例如犯罪後用新法
就不可以拿舊法減輕要件來用
要減只能用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