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分享一下,我在工作中被霸凌,剛好公務車上行車記錄器沒關,過程全部被拍下還有聲
音,事發後就去驗傷,就到警察局告對方傷害了...公司一開始還要息事寧人,因為反職場
霸凌公司要有宣導紀錄...但基本不會有,最後公司因為是公家機關的承攬商,我也是公家
單位勞務人員,被公家單位要求離職,二個人對方志願離職,因為我不想簽志願離職書,
結果我被公司開除,最後告到勞工局調解公司賠了我一筆錢,對方吃上官司,法院判決對
方傷害罪判刑4個月,可以易科罰金,另外我也可以在跟他 傷害附帶民事賠償(但最後
想想算了,告人很累)...法律已經給霸凌的人教訓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