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averne1 (只收菁英不收雜碎)》之銘言:
: 人死掉兩天了早就硬掉了
: 還能叫119來動屍體
: 居然警察沒到現場
: 這算不算破壞刑案現場???
法理上算
司法相驗是指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18條,
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
即非自然死亡狀況時,所啟動的相關程序
程序為
由地檢署專責輪值之外勤檢察官,
受理轄區內所有司法相驗工作
轄區派出所警員接獲通報後,
先向分局偵查隊報告
偵查佐會同轄區警員到達現場後,
會進行初步調查
例如現場勘察蒐證照相、
聯繫家屬製作筆錄等,
隨後整理卷證並通知該管地檢署,
完成報驗程序
外勤檢察官接獲警方報驗後,會指示出發時間,
並召集書記官、法醫及司機,
於約定地點進行司法相驗,
此時,偵查佐及轄區警員也應陪同
接下來就由檢察官會同法醫進行屍檢,
判斷死亡方式及死亡原因,
並製作家屬或關係人筆錄後,
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給家屬,
並發交屍體給死者家屬處理後事
如死亡方式及死亡原因無法判斷,
或認為有他殺嫌疑,
或死者家屬有意見,
這時檢察官就會決定複驗、甚至解剖,
此時屍體會暫時冰存於殯儀館,
待法醫研究所指派法醫師進行複驗及解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