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reenzero (green)》之銘言:
: 依照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
: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
: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 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 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 今天行政院長開記者會只說了會記兩大過,完全沒有提到是適用哪一條
: 有哪位神人知道確切是因為哪條讓謝被懲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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