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wt501cx (爆裂魔法Explosion!!)》之銘言:
: 〔記者蘇福男/高雄報導〕高雄市戴姓外聘族語老師被控猥褻七名國小男童,法官審理時
: ,戴師竟當庭辯稱摸男童下體是原住民「MASAHIVO」傳統,確認是否長大,法官不採信戴
: 師說法,依猥褻兒童四十七次,每次處八至十月徒刑,合併重判五年六月徒刑。
: 推 davxyz: 哪一族的變態?整天抓小男孩老二 36.224.227.137 11/21 23:42
根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原侵訴字第三號、第六號」刑事判決,簡單整理資料
如下:
一、有罪部分
被告坦承的次數:
┌──┬───────┬────────┬─────┬─────┐
│編號│ 任職國小地點 │ 犯罪期間 │ 犯罪次數 │ 宣告刑 │
├──┼───────┼────────┼─────┼─────┤
│ 1 │ 小港區(甲) │ 111年9月8日起至│ 三十次 │ 各有期徒 │
│ │ │ 112年12月14日 │ │ 刑十月 │
├──┼───────┼────────┼─────┼─────┤
│ 2 │ 大寮區(甲) │ 112年12月14日 │ 一次 │ 有期徒刑 │
│ │ │ 14時許 │ │ 十月 │
├──┼───────┼────────┼─────┼─────┤
│ 3 │ 大寮區(乙) │ 111年9月2日起至│ 三次 │ 各有期徒 │
│ │ │ 112年1月13日 │ │ 刑八月 │
├──┼───────┼────────┼─────┼─────┤
│ 4 │ 小港區(乙) │ 110年9月2日起至│ 十次 │ 各有期徒 │
│ │ │ 112年12月14日 │ │ 刑十月 │
├──┼───────┼────────┼─────┼─────┤
│ 5 │ 小港區(丙) │ 111年9月1日起至│ 二次 │ 各有期徒 │
│ │ 男童甲 │ 112年1月19日 │ │ 刑十月 │
├──┼───────┼────────┼─────┼─────┤
│ 6 │ 小港區(丙) │ 111年9月1日起至│ 一次 │ 有期徒刑 │
│ │ 男童乙 │ 112年1月19日 │ │ 十月 │
└──┴───────┴────────┴─────┴─────┘
但否認犯罪,辯詞為「萬山魯凱族只要看到比較親近的人,就會做『MASAHIVO』這件
事,如果是男生的話,會摸他的生殖器,看生殖器是否有長大、表達鼓勵,因此沒有
要猥褻他們的意思」。
法官函詢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後,得到113年8月27日原民社字第1130041669號函答
覆:
「MASAHIVO」可區分為「熟識關係中的問候語」及「對成長的肯定」,前者作為見面
時的一種問候語,後者則係年長者對熟悉的男童,因久未見面再次見到時,看到孩童
已長大,透過觸摸孩童生殖器,配合說出「MASAHIVO」表示對孩童成長的肯定,意指
「你已經長大了,可以結婚了」等鼓勵。
進而駁斥被告的說法:
被害人均為被告定期授課之學童,並無何「久未見面再次見到」之情形,以該等學童
之年紀、身心成熟程度,亦難認有何「可以結婚了」之情形。又衡諸據被告所稱「MA
SAHIVO」之行為內容,需碰觸及於「生殖器」之身體隱私部位,極易引發他人誤會並
感到厭惡、不適,於行為之前後,自將有相關之說明或解釋,方符常情,惟本案小港
區(乙)國小男童經本院傳喚到庭,經辯護人詰問以:被告有無教過你一個叫「MASAHI
VO」的文化等語,乃明確證稱答以:沒有等語明確,是可見被告並無於行為之前後有
何說明或解釋,亦未有於行為時配合言稱「MASAHIVO」等語,與上開常情及函查結果
之內容均不相符。
二、無罪部分:
被告否認的次數:
┌──┬───────┬────────┬─────┐
│編號│ 任職國小地點 │ 犯罪期間 │ 犯罪次數 │
├──┼───────┼────────┼─────┤
│ 1 │ 小港區(甲) │ 111年9月8日起至│ 二十次 │
│ │ │ 112年12月14日 │ │
├──┼───────┼────────┼─────┤
│ 4 │ 小港區(乙) │ 110年9月2日起至│ 四十次 │
│ │ │ 112年12月14日 │ │
└──┴───────┴────────┴─────┘
被告自白、但因為與符合條件不合而無法判定的犯罪行為:
於一零六年趁寄宿某男童家裡時,使用不詳攝錄器材拍攝該男童的下體(目的為檢
查確認下體是否長毛)四次,並將電子訊號儲存電腦;又趁該男童熟睡時,未經同
意即用不詳攝錄器材拍攝下體
理由:照片只顯示陰莖的特寫照片,並無「性活動之過程」
被告否認的犯罪行為:
於一一二年二月十三日至一一三年一月十九日,在小港區(丁)國小受聘任族語老師
期間,對某男童為猥褻行為至少六次
(這部分原告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部分而被駁回)
理由:
1.小港區(甲)男童的關係人聲稱是被老師撥電話告知後才知悉,因此性質上為「重複
性之累積證據」,尚不能作為佐證證述內容之補強證據;又說的很不舒服、蠻討厭
云云,只能證明到對於被告之主觀好惡感受。
2.上課時間表、教學日誌等書證資料,只能證明向被害人授課之日程及次數等情形,
無法補強確認從事猥褻行為之次數或曾從事猥褻行為。
看完後是覺得,魯凱族的文化雖然不好批判
但過去這種怪招於其他判決中被打臉過,如今又再用類似說法,被看穿是正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