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高中生衝合歡山遭輾斃 家屬悲喊:要國賠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11-25 10:55:32
※ 引述《oppo5566 (5566)》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sUQcYtq.jpeg
: https://i.imgur.com/gP6fHTP.jpeg
: 兩名無辜的高中生 因為一時考慮不周 結果被大車輾斃
: 家屬悲慟表示這個要國賠
: 大家是不是該體諒一下家屬 賠他們一點錢好了...
「國家賠償」須符合指定條件,即:
一、「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依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項);
二、「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
第三條第一項);或
三、依法委託行使公權力或管理者(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第一項)
但觀察兩位高中生的案例,都說是「無照駕駛」了
姑且不論道路管理上的瑕疵,除非要爭辯「與有過失」(即賠償機關與被害人需要分別負
擔一定比例)問題,否則要成功的機會不大。
而更巧妙的是,上一年度曾有因類似問題而請求成功的案例,但被告(行政院農業部農田
水利署)已經提起上訴
摘錄「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重國字第二號民事判決」內容:
被告雖辯稱其在110年11月7日即在上開標示牌後方不遠處,設置移動式紐澤西護欄,以管
制車輛進入系爭防汛道路,系爭防汛道路並非可供一般民眾通行云云,惟依被告提出之現
場照片觀之,該移動式紐澤西護欄與其在110年11月7日在設置移動式紐澤西護欄之位置並
不相同,以上開第117頁及第121頁之現場照片觀之,系爭防汛道路在三合橋大圳入口處並
無紐澤西護欄之擺設且路旁有停放汽、機車,使公眾用路人在外觀上或功能上無法辨別該
路段係防汛道路。而被告為系爭防汛道路之管理機關,有管理維護之義務而應積極並有效
為足以防止危險或損害發生之具體行為。然被告並未在系爭防汛道路設置禁止通行之公告
,或採取防止公眾往來通行之必要措施,致一般用路人無法辨別系爭防汛道路並非一般道
路而通行使用,並因系爭防汛道路上擺放之紐澤西護欄夜間未裝置自主發光裝置,致甲男
於夜間騎乘機車超速行經系爭防汛道路,因對向車輛車頭眩光,而未能及時注意前方有擺
放紐澤西護欄,才會撞擊該紐澤西護欄騰空飛起倒地後,遭超速之魏彥宗駕駛自用小客車
輾壓,造成甲男因顱骨破裂骨折出血、中樞神經休克而死亡,足見被告就上開管理之欠缺
,與甲男死亡間,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又本件經送請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鑑定
結果,認:魏彥宗駕駛自小客車於速限30公里防汛道路,以45至50公里的速度超速行駛,
未警覺與注意車前狀狀況,為肇事主因;甲男未達考照年齡無照騎乘普通重型機車,違規
超速行駛與被告對於系爭防汛道路管理不當,同為肇事次因,有「鑑定報告書」附卷可參
,與本院認定結果相同,被告就系爭防汛道路之管理有欠缺,應堪認定,被告自應負國家
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國家賠償責任。
只是另外查詢其他判決,對於「無照駕駛」的情況多是認定死者負有多數責任,而駁回請
求,因此是否要碰運氣,這是家屬自己的事,與外界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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