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ili712 (7年級韭菜)》之銘言:
: 1.媒體來源:ETtoday
: 2.記者署名:林東良、戴若涵
: 3.完整新聞標題:快訊/陳啓昱「落跑25天」投案了!律師陪同下現身 檢方偵訊中
: 4.完整新聞內文:
: 民進黨前中執委、台鹽前董座陳啓昱涉光電弊案,導致台鹽損失達11億元,台南地院1
日
: 召開羈押庭,但陳啓昱並未到庭。南檢發出拘票拘提,台南、高雄檢警、海巡動員數百
人
: ,但遲遲未發現其蹤影,台南地檢署4日正式發出通緝。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蔡
宗
: 聖指出,陳啓昱在律師的陪同下,25日上午10時許自行到台南地檢署報到,目前由檢察
官
: 偵訊中。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41125/2861474.htm
: 6.備註:
: 他誰?我給忘了
: 4日通緝,25日投案,串證回來了CC
第 164 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
千元以下罰金。
在下法盲
投案之後
是不是要調查一下這段期間陳躲在哪?
是誰幫忙藏匿?律師是否知情或幫忙藏匿?
怎麼好像在台灣一個通緝犯可以舒服躲起來串供滅證 然後再大搖大擺找律師一同亮相投
案?
逃亡藏匿的行為都不用調查追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