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11-26 06:55:19※ 引述《Workforme (′‧ω‧‵)》之銘言:
: 責任編輯 林思妤 報導
: 陳啟昱羈押禁見。(圖/TVBS資料畫面)
: 台南地檢署偵辦光電弊案,對前台鹽綠能公司董事長陳啟昱發布通緝,陳啟昱今天上午自
: 行到案,檢察官訊問後當庭逮捕,並向台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南院今晚裁定羈押禁
: 見。(中央社)
台南地方法院對外公開的理由摘要內容:
一、被告於羈押聲請書所載之犯行,有卷內相關證據及證人證述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犯罪
嫌疑重大。
二、被告所述,對照同案被告及證人之相關證詞,供述有多處矛盾及不相同之處。再考量
本案犯罪情節,牽涉公司之利益龐大,相關情節仍有待偵查時一一釐清。且被告與同案被
告及相關證人間彼此相互熟識,參酌被告於本案之角色及社經地位,本案犯罪事實龐雜,
相關涉案人員甚多,顯然有勾串共犯及證人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另本案係全國
矚目案件,被告竟無視法院之傳喚而故意不到庭,顯然已有逃亡之事實,至為顯然。
三、綜上,被告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看起來想著要彰顯「亡羊補牢、猶未晚也」,但其中的過程老早已經被傳到不要再傳了,
這法院如今想要彌補過失,可是其作為更令人費解
而且陳啟昱的事,已經淪為全台灣的笑話
靠著拉關係之舉而得以逃逸至今,雖然是值得佩服,但外界之不滿聲浪迄今猶存...
收拾爛攤子的方法,要由關係單位自行擬定
除非有其他因素在作祟,否則在確定實際犯罪情節前,不該任意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