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用這條罰采盟才會怕?

作者: harris30100 (WuBH)   2024-11-27 18:00:03
臺灣桃園機場通行工作證規定
第十八條、機場工作證經核發後,領證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暫停其使用1-3個月。
底下第四款:從事與職務不符之活動,造成不良後果者。
罰采盟100萬,幾天就賺回來了,根本不痛不癢,罰停止通行工作證3個月,致無法營業,少
說賠個百萬至千萬,想必會痛定思痛,也能幫助台灣人少抽點煙,空氣更好一點。
至於工作證要停全部員工還是一部分,就看誠意了吧,但台灣人很健忘,拖個幾天就忘了,
下一次經典賽、奧運、亞運等等的台灣之光接機,一樣會看到這些大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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