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ukihira (△_△▲)》之銘言:
: (中央社記者張榮祥台南29日電)
: 台南洪男因債務糾紛,2022年九合一大選當天酒駕撞擊、逼車結識50年友人,造成對方騎
: 車失控打滑自撞死亡,南檢以殺人罪起訴,台南地院國審今天改以傷害致死判刑9年,可
: 上訴。
對外發佈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國審重訴字第一號」刑事判決摘要中,提到不
用殺人罪的詳細理由:
(以下,A汽車:被告的自小客車;B機車:被害人的普通重型機車)
一、監視器畫面顯示:被告在蚵寮派出所前第一次開車撞擊B機車尾端之後,有立即停車
(煞車燈亮起),且未造成B機車嚴重毀損,但仍造成B機車翻倒,被害人向前跌出翻滾
的效果。倒車之後第二次朝向站立於公路中間的被害人行駛,是被害人的閃避動作才未撞
到。參考被告曾在接受檢察官訊問時提及有打算讓被害人受傷,因此認定上述追撞及駕駛
作為,為被告實施傷害行為的起點。
二、本案依檢察官提出的證據,難以確認被告在高速逼車(但未撞上)的過程中,主觀上
有殺害被害人的動機或不確定故意,但足以確信被告有使被害人受傷的不確定故意,並因
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構成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的傷害致死罪。
三、依據被害人受傷情形,以及法醫師到庭的鑑定意見,合議庭認為被害人施用毒品的事
實,並非致死或不能安全操控機車的主要原因。
同時,就量刑理由的說明:
一、從重因素:
(一)被告先前已有一次衝撞B機車、一次試圖撞擊被害人身體的行為,又再以高速追逐逼
近被害人駕駛的B機車。
(二)高速逼車客觀上屬於高度危險的侵害行為。
(三)被告有酒駕情形(酒測值每公升0.12毫克)。
(四)被害人倒地之後,被告並未於第一時間下車查看並施救。
(五)犯罪後並無道歉及賠償作為,且以無從採信的辯解試圖翻供否認犯罪,難以認為心存
悔意。
二、從輕因素:
(一)案發之前被害人曾多次不合理地向被告討債。案發當日被告實施傷害行為之前,被害
人曾經毆打及辱罵被告,導致被告行為失控。
(二)高速逼車的過程中,被告曾經煞車減速以避免撞及B機車。
(三)在被告駕駛A汽車貼近B機車之前,被害人騎乘的B機車原本即有相當之車速。
(四)被害人最後倒地位置,路旁有砂石及樹木,導致被害人滑倒及身體撞擊樹木而傷重死
亡,並非單純因被告的高速貼近駕駛行為而發生死亡結果。
(五)被告雖未於第一時間下車施救,但繞行村莊之後立即駕車返回現場查看,並非全然不
顧被害人死活。
(六)被告最後並非基於傷害的直接(確定)故意而高速逼車,而是基於不確定故意犯罪(
情節相對較輕)。
看起來,國民法官方面也有設法為被告「減刑」,而「傷害致死」罪的刑責沒有涵蓋到死
刑,最輕本刑也只有七年
這些就看事後被害人家屬有何意見、是否要檢察官協助上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