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中時
2.記者署名:
簡銘柱
3.完整新聞標題:
男手賤拿紙筒拍女同事屁股 被依性騷擾判拘役30天
4.完整新聞內文:
高雄一名劉姓男子,在餐廳工作時與小美(化名)是同事,竟趁機用垃圾袋紙筒拍打小美
屁股,小美因此提告性騷擾,法院審理後依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
,處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劉男與小美均任職在高雄市苓雅區三多四路某餐廳之員工,詎劉男於民國112
年3月3日18時許至同日20時許間某時,在餐廳內,意圖性騷擾,乘小美不及抗拒之際,以
右手持垃圾袋用完後之紙筒拍打小美臀部。
法院審酌,被告乘告訴人不及抗拒之際,持物品拍打碰觸告訴人臀部而進行性騷擾,欠缺
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之觀念,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
告之素行、本件犯罪之手段、情節、所生危害、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具
體情狀,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處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可上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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