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中時
2.記者署名:
陳志賢
3.完整新聞標題:
大法官判決「自創」死刑須「一致決」 專家學者批評不合理有爭議
4.完整新聞內文:
司法院大法官針對死刑釋憲,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指科處死刑各審級須「一致決
」,引發各界批評「實質廢死」,為此檢察總長邢泰釗日前邀集檢察官、學者專家就該判
決舉行「評析與修法因應研討會」,與會人士共識認為憲法法庭判決科處死刑各審級須一
致決並不合理,極有爭議,且判決對受刑能力有諸多疑義,亟待修法釋明。
最高檢另將研析製作「檢察官辦理求處死刑案件檢核表」,並將廣納意見制訂相關指引,
提供法務部參考,協助檢察官審慎辦理相關案件。
專家學者認為,憲判字第8號判決,指科處死刑要求各審級均一致決並不合理,在實務操
作及法律解釋上極有爭議,且恐有法理上之扞格,而國民法官法不在這項憲法判決範圍內
,建議需另行修法規範。
最高檢檢察官林麗瑩認為,一致決的要求,將造成實務運作的困難,國民法官法既非原因
案件所適用,應不在本件憲法判決拘束範圍內,可考量該法尊重國民主權的立法目的,對
死刑評決另作合理規定。
台北大學教授李榮耕指出,大法官所稱的一致決究竟指所有判決的一致決、死刑的一致決
或訴訟程序一致決,未明確解釋。澎檢檢察官吳巡龍檢察官說,一致決的要求,會造成任
一職業法官不判死,即推翻國民法官法庭決定情形,應修法規範限於『明顯錯誤』,方能
推翻國民法官之量刑決定。
北檢檢察官李進榮認為,若在國民法官案件中要求一致決,可能發生一位地院職業法官反
對而無法判死,或案件上訴時,一位高院職業法官反對不能判死而被撤銷的情形,違背民
主精神。
此外,這件憲判要求執行死刑必須具備受刑能力,並要求2年內修法,但憲判對於受刑能
力之具體判斷標準與審查程序,均未加以明示,留下諸多疑義。
最高檢檢察官劉建志建議受刑能力問題,應由受刑人方提出異議,而非一概依職權調查,
受刑人並應負起舉證責任。李進榮檢察官則進一步指出,憲判將造成受刑人有故意或過失
自招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導致欠缺受刑能力」之風險存在。
前最高檢檢察官陳瑞仁呼籲,未來檢方更應該從檢察一體的角度來思考死刑案件,例如,
求處死刑案件,應該經過地檢署檢察長或者上級檢察署檢察長,甚至是檢察總長同意,並
且應於初期就要介入,指派偵查與公訴主任進行協調工作,縝密蒐集相關量刑證據。
本次研討會主持人、台大教授林鈺雄指出,本件憲法判決創造了很多法學上的新概念,解
釋上爭議甚多,尚有待刑事法學界及實務人士共同研究。另前司法院祕書長、朱石炎教授
亦就1本件憲判撰文「死刑有條件合憲?」評析明顯指出該憲判仍有商榷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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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大法官根本就活在象牙塔
這判決導致實務運作出現困難了
甚麼釋憲反而越釋越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