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1 條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第 2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從這樣來看
大陸地區依然是我們中華民國的法定領土
意味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是非法佔據大陸地區的偽政權
內政部要大陸配偶放棄對中華民國而言根本不存在的中共國籍
就意味著承認中共,也就是納敵通匪
用行政命令去解職來自大陸地區的公務員的職務根本是違法違憲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