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臺中警紀又出包…醉漢打傷女店員沒當現

作者: strellson (臺語是客家話)   2024-12-07 11:22:37
1.媒體來源:聯合報
2.記者署名:曾健祐
3.完整新聞標題:臺中警紀又出包…醉漢打傷女店員沒當現行犯 五警記申誡
4.完整新聞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320/8409944
5.完整新聞內文:113-12-07
臺中市日前發生陳姓醉漢攻擊超商女店員,囂張打到對方斷牙、破相,昨經市議員揭露警
方竟未依現行犯處理、也沒立即開報案三聯單;臺中市警局調查後,認定第三分局東區分
駐所違反規定,除當天代班巡佐、警員,上至所長、分局長等五人,通通記申誡處分。
臺中市議員蔡耀頡昨指出,十二月二日東區一間超商女店員遭男子毆打,朝她賞巴掌外、
追打到收銀臺,還拿商品、購物籃狂丟,女店員嚇到尖叫被砸到頭皮撕裂傷、牙齒斷裂,
臉部及四肢挫傷。
蔡耀頡說,到場臺中第三分局警員獲報到場竟放縱動手打人的男子,讓其離開沒當現行犯
處理,且事發多日被害人未拿到報案三聯單。他質疑,市民遭攻擊尋求警察幫助,警方卻
沒有保護被害者,更放縱加害者離開,讓市民對警察執法非常不信任。
蔡也砲轟,到底是警紀渙散螺絲鬆了,還是基層員警被壓榨的苦不堪言,導致無法照正常
作業程序辦理相關的勤務,要求臺中市警局徹查。
臺中市警局今說明,第三分局二日晚上十點多獲報東光園路超商有顧客、店員糾紛,到場
第一時間協助被害女子就醫驗傷、完成筆錄,但警員處理過程已經違反規定。
警方說,經派駐區督察調查發現,第三分局警員到場時,涉嫌施暴的陳姓男子仍滯留現場
未離去,且和超商店長爭執,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
發覺者,為現行犯」,但警員對現行犯認定有誤,未馬上依現行犯逮捕,違反現行犯逮捕
標準作業程序。
警局指出,已對當天帶班陳姓巡佐記申誡二次、同班文姓警員紀申誡一次。另也發現,接
續處理該案之傅姓警員,雖在女店員就醫驗傷後做筆錄、完成受理報案程序,但未依「受
理報案E化管理平臺一般刑案作業規定」第九點規定,立即開立報案三聯單,也對傅員記
申誡二次。
警局也認為,第三分局長、東區分駐所所長督導不周,且未善盡報告紀律,依考監責任,
各記申誡一次。
警局說,本案處理程序未符規定,警局已經多次在歷次會議提醒警員注意,但員警仍未依
規定處置,被議員質詢後經調查屬實予以處分,將加強警方法治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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