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法制化 公勞分立或糾纏不清?
2024-12-09
焦點事件
文:王子豪
目前「職場霸凌」防治分屬勞工與公務員兩個系統,勞動部長洪申翰對未來法制化的想像
,仍是把公務員的部份,交給考試院*1處理;不過兩者真的可以如此截然二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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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套法制
關於「職場霸凌」修法,以及勞工、公務員兩套法制的議題,參考:〈職場霸凌法制化
面對的問題有哪些?〉。
https://eventsinfocus.org/news/7147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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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各公務機關中,本來存在大量具「勞工」身份,適用勞動法令的人,像是機關的技
工、工友、約聘僱人員,國營事業裡的純勞工,以及公務員兼具勞工身份的人;也就是說
,即辨是撇開公務員是否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公務機關還是得面對兩套法律之間的
扞格。
一名原本在台鐵人事部門任職、具有勞工身份,適用《職安法》的楊姓員工,認為自己遭
受同部門的吳姓主管職場霸凌*2。對此,楊姓員工向台鐵提出了一般被認為*3是處理「職
場霸凌」的「不法侵害通報」。
依據《職安法》及相關行政命令,台鐵訂有「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2023年
6月29日,楊姓員工提出通報。9月14日,台鐵依此計畫成立的「調查處理委員會」,表決
同意的調查結論,認為吳姓主管對楊姓員工,確實有不法侵害的情事*4。
接著,身為台鐵「資位」*5 、具有「公務人員」的身分的吳姓主管,《公務人員保障法
》,依向台鐵提出「申訴」*6;台鐵另依《保障法》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2023年12
月29日,申訴處理委員會「撒銷」了依《職安法》成立的調查處理委員會的調查結果。
2024年1月初,楊姓員工,被調離了原職務,不過目前仍在陳情、救濟當中;台北市勞動
檢查處提出勞檢,也回覆指出,台鐵有「未依不法侵害預防計畫書執行」的問題,已要求
改善。
依照台鐵「不法侵害預防計畫書」,申訴或異議,需要交由「『原』處理委員會」討論;
但在這起爭議上,卻是從《職安法》跳到《保障法》,由另一個成員完全不一樣的「申訴
委員會來處理」*7 。楊姓員工認為,這個「申訴委員會成員」,層級更高,但這樣就更
容易有官官相護的問題。
而吳姓主管也可主張,他並不是循《職安法》,而是循法位階更高的《保障法》提出申訴
;依據該法第7條第1項的審理人員迴避條款,原本的調查處理委員,是否就當然不能擔任
申訴委員了呢?
仍特別強調「服從義務」的公務員保障體系,相較重視勞資或職務上的權力不平等的勞動
法系統,有著基本立場上的差異;雖然,我們無法判斷這個個案的逆轉,與此有無關係;
但以這起爭議來說,《保障法》作為吳姓長官另一套的救濟管道,的確難以在一般民營單
位裡找到對應的機制*8。
在形式上,《保障法》與《職安法》的不同處在於,它本來就是一部處理公務員權益救濟
,而非以保障工作者安全健康為目的的法律,在這個個案中,也兼具公務員身份的楊姓員
工後來的確也再循《保障法》管道提出救濟,不過看似平等而更嚴謹的外觀下,《保障法
》是否在「在下位的的被霸凌者」與「在上位的的霸凌者」間做更公正的處理,恐怕問題
還大著呢。
*1
參考洪申翰於交接典禮上的對媒體的回應:
26:50,公視記者詢問部長,對於訂定同時適用勞工與公務人員的專法的看法。部長回應
,應分成勞工與公務人員處理。
40:55,針對中天記者詢問,洪申翰擔任立委時期,其助理與警察間的衝突。記者認為此
問題涉及警察的職場工作環境,洪申翰則以「警察的工作環境,不是勞動部主管的」作回
應。
*2
目前在勞動部相關法規中,並沒有「職場霸凌」一詞。相關的爭議,目前會視為《職安法
》中的「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依據《職安法》第6條第2項第
3款,雇主有預防這類不法侵害的義務;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3條第2項
,要求勞工人數10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雇主要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相關指引,訂定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
楊姓員工提出被霸凌的7項行為:
1.針對申訴人個人剝奪受訓學習機會
2.針對申訴人個人刪除執行職務之申請
3.積壓申訴人假單近2個月不做批示及後續刁難
4.突然無故對申訴人進行職務調動
5.私下指示承辦人存查申訴人的調動意願書
6.以申訴人提出職場霸凌為理由不同意其他同仁商調
7.未經申訴人同意核發派令變更人事人員身分
*3
〈職場霸凌法制化 面對的問題有哪些?〉
https://eventsinfocus.org/news/7147824
*4
調查處理委員會的會議紀錄並未公開。部分內容,可參考楊姓員工向保訓會提出的再申訴
決定書,摘要如下:
「……無法認定再申訴人已獲平等之訓練機會;僅刪除其遠端辦公系統權限難以避免其有
職場孤立感之產生;請假程序皆已完備,很難說明主管未為處理之理由;職務調動為主管
權限,但在業務調動應予正面溝通;再申訴人有意願,人事室回應職缺機關「無人選」,
使其參加徵選機會都沒有,並經與會委員表決同意上開調查結果」。
*5
「資位」是一種交通部的事業機構的從業人員的職等身分,屬於公務人員的一種。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交通事業人員的任用,另以法律定之。交通部訂定《交通事
業人員任用條例》,建立資位制度。
*6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如果不服他服務的機關對他的處分、或管理措施的時
候,可以提出「複審」或「申訴、再申訴」的行政救濟。例如,依照考試院保訓會的公告
,如果公務人員不服機關針對「性騷擾與否」的決定,可以提復審;如果不服針對「職場
霸凌與否」的決定,可以提申訴。
*7
楊姓員工提供,共四次的相關會議委員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