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noise (hero)
2024-12-11 10:08:39備註請放最後面 違者新聞文章刪除
1.媒體來源:
中時新聞網
2.記者署名:
林偉信
3.完整新聞標題:
實質廢死首例!判死設8關卡 害8命逆子改判無期原因曝光
4.完整新聞內文:
憲法法庭9月20日判決死刑合憲,但限縮適用範圍,並設下判死要符合犯罪情節最嚴重的
故意殺人,且第三審沒有強制辯護人、沒有言詞辯論,或合議庭法官沒有「全部」同意,
及精神障礙的被告,都不能判處死刑等8道關卡,新竹輪胎行縱火害8死,二審因此獲改判
無期徒刑。
憲法法庭認為,《刑法》規定,殺人、性侵殺人及強盜殺人、擄人勒贖殺人罪可判處死刑
,唯一女死囚林于如等37人聲請釋憲後,憲法法庭認為,死刑並沒有特別預防功能,但在
我國歷史及社會脈絡下,公正應報及嚇阻侵害生命法益的重大犯罪,在目前時空仍為特別
重要的公共利益,死刑尚屬合憲。
不過,憲法法庭指出,以死刑作為制裁手段,其效果不僅會剝奪被告的生命,進而剝奪其
他權利,且無法回復;適用死刑予以制裁的犯罪,應僅限於「最嚴重的犯罪類型」,且判
死要符合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
憲法法庭表示,什麼是犯罪情節最嚴重犯罪?殺人罪所定死刑,應只有適用直接故意、概
括故意或擇一故意而殺人既遂的情形,如果是「未必故意」殺人不屬犯罪情節最嚴重的情
形,不能判死。目前故意殺人構成要件狀況廣泛複雜,憲法法庭建議,有關機關定期檢討
是否及如何區別其行為態樣,限縮死刑的適用範圍,或另定適當的替代刑罰,如提高假釋
門檻的特殊無期徒刑、更長期的有期徒刑等,以取代死刑。
此外,憲法法庭認為目前死刑判決程序不足,須在2年內完成修法;完成修法前,即日起
死刑案件第三審須言詞辯論,及強制律師辯護、要判死刑應經合議庭法官的一致決、精神
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的被告不得判處死刑、判處死刑但欠缺受刑能力的精神障礙或其他心
智缺陷者也不能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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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001574-260402?ctrack=pc_main_recmd_p03&chdtv
6.備註:
看來37個死刑犯
很快都會出現在社會上了....
台灣目前沒有真的無期徒刑
這些不少還是舊法...........
這是啥司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