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acknavarra (阿姆羅)》之銘言:
: 每次講到現在台灣等於實質廢除死刑
: 法官都不判死刑了
: 死刑定讞也不執行
: 然後就會有一批廢死護航仔跳出來說:
: "怪我囉?
: 要怪就去怪台灣簽署了兩公約阿, 所以廢死"
: 這批護航仔的腦袋是不是以為台灣簽署兩公約就不能判死刑跟執行死刑???
我們看一下兩公約內容:
1. 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 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
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
2. 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
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
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
1.不得無理剝奪,並不是不得剝奪
2.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也就是情節重大還是可以處死
兩公約是馬囧簽要執行的(1967年還在聯合國時就簽,但簽回來並沒執行入法)
鄭捷也是在馬囧任內判死執行死刑的,
兩公約只有希望少判死,並不是不能判死,
只要有理、是情節重大的,該判死就判死,
拿雞巴毛當令劍,現在台灣是有在聯合國裡嗎?有一定要配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