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壹蘋新聞網
2.記者署名:
張沛森
3.完整新聞標題:
新竹逆子縱火燒死8至親大逆轉!由死判生理由出爐 就因他做了這2事
4.完整新聞內文:
新竹市男子陳彥翔前年6月中旬與父母發生口角後,竟在父親經營的輪胎行潑灑汽油縱火
,釀成母親、妻子、3子女及大嫂、妹妹、姪女的8死慘劇,新竹地院去年9月28日依殺害
直系血親尊親屬等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但全案上訴後,高院以火警發生時陳男曾
向到場警員哭喊趕快救火及向警員自首時顯露懊悔等情,今天(11日)改判無期徒刑,全
案可再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與父母、配偶、胞妹、大嫂及子女們和侄女等人同住在位於新竹市的一家
輪胎行2樓。陳男與父母間因經營輪胎行及家務分配問題有許多爭執,並認為父母不公,
案發前1、2年,又因個人債務問題,自認在家中沒有發言地位,於與父母之爭吵中,曾2
、3次揚言放火燒燬家裡。
民國111年6月15日晚間,陳男又因輪胎行工作分配問題,以及母親責問洗碗之家務問題,
與父母再生口角爭吵,又揚言燒燬家裡,陳父回以:「那就去啊。」因而覺得再度被父親
看不起,其先前數次表達要將輪胎行燒燬,均不被父母當一回事。
陳男一時情緒爆發,盛怒下為除去其壓力源頭(即父母),證明敢於付諸實行,竟攜帶家
中保特瓶空桶4桶,駕車前往加油站購買20.35公升汽油,返家後不由分說,將3桶汽油由
內而外直接潑灑於輪胎行1樓地板,汽油遍佈1樓地面,並再與陳父爭吵,表達不惜同歸於
盡之意,又受父母言行刺激,竟點燃廚房紙巾,往潑灑第汽油處之地板丟擲,瞬間引燃汽
油發生爆炸,釀成母親、妻子、3子女及大嫂、妹妹、姪女的8死慘劇。
高院指出,陳男坦認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犯行,惟否認殺人犯意,然陳男因工作、
家務問題與父母發生衝突、爭吵已持續不斷達2、3年之久,其兄亦曾於爭吵中提及其債務
問題,遭他持鐵棍作勢欲攻擊,而歷次吵架過程中陳男已數度放話燒燬家裡,但均不被其
父母當作一回事。
又經臺大醫院鑑定結果,陳男思考較為固著,面對衝突採「外在責任歸因模式」,其與父
母之爭執,長期已累積情緒、壓力,又無法搬離,有時因而較為衝動、魯莽,甚且不惜將
採取玉石俱焚之激烈手段。
高院認為,陳男行為時具有放火殺害父母之直接故意。又於案發前與本件其餘被害家人之
間並無衝突,其深愛配偶、子女,查無殺害其餘被害家人之犯罪動機,並觀諸陳男行為時
情緒爆發之情形與行為強度,及其犯後哭喊警員趕快救火之犯後態度等情,綜合判斷,認
陳男於放火行為時,就剝奪屋內其他不幸遇害的親人之生命部分,應具不在乎之未必故意
,並非直接故意。
且陳男在警方據報到場時,即主動向警員稱「我縱的火,趕快啦」等語,哭求警員趕快救
火、救屋內的老婆、小孩等家人,而自首其放火殺人之主要事實,警員始得於現場立即逮
捕被告,加快後續案件偵辦,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要件。
高院審酌陳男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手段、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與被害人之關係,認陳男犯罪之動機、目的,具有倫理上之特別可非難性,其行為手段特
別殘酷,其犯罪所生危險及損害則有嚴重之破壞性及危害性,屬最嚴重之犯罪,已達科處
死刑之程度,此為其之責任上限。再參酌陳男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後態度等
個人情狀、陳男之更生改善之可能性,及自首時顯露懊悔、自責等情緒反應,及向警員借
槍自盡等情狀,認自首非在陳男之犯罪計畫、目的內,陳男並無只顧自首減刑,坐視被害
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受損之舉,亦非迫於情勢始不得不供承犯罪事實,難認其屬「狡黠
陰暴」而自首之人,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規定,依法減輕其刑為無期徒刑。
高院也認為,陳男在減刑後之無期徒刑幅度範圍內,已可滿足他更生改善之特別預防目的
,若再向下調整刑度至有期徒刑幅度,將難予反映陳男行為係最嚴重犯罪而應予嚴厲非難
之可責性,亦有礙其長期矯治輔導以改善性格之空間,而與刑罰之目的有違。再審酌被害
人、被害人家屬、訴訟參與人、訴訟參與人之代理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後,宣告無期徒刑
,並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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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不想多說什麼了,司法界的人你們良心在哪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