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馬來西亞將肉搜視為犯罪 網路霸凌最重坐

作者: Israfil (贖罪聖音)   2024-12-11 15:29:58
1.媒體來源:中央通訊社
2.記者黃自強
3.完整新聞標題:
馬來西亞將肉搜視為犯罪 網路霸凌最重坐牢10年
4.完整新聞內文:
馬來西亞國會昨天三讀通過刑法與刑事訟訴法修正條文,將「人肉搜索」(doxing)視為犯
罪,網路霸凌最重將判處有期徒刑10年,遏阻日益嚴重的網路霸凌行為。
新海峽時報(New Straits Times)等媒體報導,國會新修法律將嚴懲任何霸凌與騷擾行為
,包含網路霸凌。
新修法律規定,如果利用言語或通訊方式威脅、侮辱或誹謗,意圖挑釁他人或對其他人造成
傷害,將判處有期徒刑1年、罰款或兩者併罰,但如因此導致被霸凌者意圖自殺或自殺,刑
度大幅提高為有期徒刑10年、罰款或兩者併罰。
大馬為打擊網路霸凌行為,也將「人肉搜索」視為犯罪,如果藉由分享訊息進行騷擾、恐嚇
或造成他人困擾等行為,最重判處有期徒刑3年、罰款或兩者併罰。「人肉搜索」源於駭客
術語,意指獲得和發布檔案,或以文件檔案攻擊與抹黑他人。
馬來西亞首相署負責法律及體制改革事務部長阿莎麗娜(Azalina Othman Said)指出,現
階段法律無法有效規範社群媒體的網路霸凌,但隨著網路霸凌案件日漸增多與複雜化,大馬
必須規範即使沒有明確意圖仍能造成傷害他人的行為。
馬來西亞律師林維勇(Lim Wei Yong)今天告訴中央社,大馬國會三讀通過網路霸凌法律立
意良善,遏阻網路世界中日益猖獗的霸凌行為,新修刑法第507C條文規定,即使行為人沒有
明確犯罪意圖(mens rea),仍會被追究網路霸凌責任。mens rea在刑法中是指行為人是否
具有犯罪主觀意圖或心理狀態。
對於新修法律最大挑戰,他認為,如果網友的社群媒體帳號遭盜用,被他人蓄意發表不實論
述、網路霸凌言論或行為,這其中會有舉證責任的困難,遭盜用者有時難以舉證反駁。
林維勇分析說,刑事案件中要證明是否有犯罪意圖與實際犯罪行為(actus reus)是很重要
的核心概念。有時即使沒有犯罪意圖,但行為人的行為依然構成犯罪,依據具體情況被究責
,這次新修法律中的網路霸凌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
馬來西亞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MCMC)統計,今年1月到11月1日,大馬共接獲8339起關於網
路霸凌通報或檢舉案件,平均每天發生27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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