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都必須接受一件事情,人是不完美的,人構成社會本來就不完美,沒有所謂的任何
一種完美的機制可以完全消除這社會上的犯罪、精神病或是制度缺陷。
我們能做的很有限,就是在問題出現的時候處理問題。
台灣有一小群人很奇妙,每當有重大刑案,殺人,洗錢,人口販運,
都會百般的要求司法系統輕輕放下。說要對這些犯罪者的出身和社會處境同理。
請問你們同理被害人及家屬了嗎?
認為犯罪是一種社會共業,這樣的道德標準只能說是相當扭曲。
法官的判決背離了常理,今天罪犯是瘋的,可以主張無行為能力免死,
但放殺人者亂跑的家人是不是應該罰錢罰個天文數字賠給遺族?
而不是由社會大眾來買帳?
開殺人者精神異常證明的醫生也應該要有責任,如果未來治療完成後,
他若再犯,法官、 醫生是不是要附上連帶責任?至少罰個三五百萬?
我認為任何人要讓這種人還有機會進到社會就應該負連帶責任才對。
每次遇事就說「不要檢討被害人」結果被詐騙跳樓的?被精神病患砍死的,
被人口販運到柬埔寨的就不是被害人嗎?
說好的不要檢討被害人,不是你們掛在嘴上的嗎?
其實稍微比較一下,當我們把這些重大犯罪的犯罪者拿來矯正、教化,所需要的社會成
本 是很高的。
第一,他們就醫吃藥也是要花錢,他們家屬願意花錢嗎?或它們根本一貧如洗怎麼辦?
這 些成本最後是由社會大眾的稅金承擔嗎?
第二,教化結果最後是好的嗎?根據統計其中搶奪罪有20%的再犯率,竊盜罪有13%的再犯 率,甚至連殺人都有8%的再犯率。也
就是說有前科的人,再犯罪的機率本來就遠高於正常人。看看幾個實際案例:
黃賢正:曾犯殺妻案,假釋出獄後,又連續殺害債主及女友,法官審理時,嫌犯還揚言要
繼續殺人。
戴文慶:79年因殺人被判無期徒刑,91年返家探親時又連續強姦二名女計程車司機,並
殺 害1人。
方金義:因連續強盜強姦多名舞女被判無期徒刑,假釋出獄後再強盜強姦1名舞女並殺害
支解棄屍。
林啟銘:有殺人前科,假釋期間跟友人喝酒,卻因細故將友人打死,繼續判無期徒刑。
張添銘:多次殺人的男子張添銘假釋後又吸毒,在花蓮槍殺計程車司機,法院判處無期
徒刑。
汪体彥:犯下擄人勒贖致死,改判無期徒刑。假釋出獄,又犯下持刀強押女子上車到偏
僻處強盜及殺害案件。
楊英展:2006年犯下強盜槍擊殺人未遂案,被判刑11年,假釋出獄後又為了感情糾紛,
殺害女友姊姊丈夫。
邱志明:隨機殺害一名14歲國中女學生被判無期徒刑,2012年假釋出獄後,又再吸食強
力膠,隨機砍一名56歲婦人4刀被逮,法官認定殺人未遂,判處9年徒刑。
無論是統計上或是從現實上來看這些重大犯罪者,與普通人比的犯罪機率高出非常多。
解決問題有一個很重要的概念,就是成本概念。
審判之後,確定重大犯罪,用一顆子彈解決問題成本是很低的。
但是他們不知道為什麼對犯罪者悲天憫人,對普通人意見相左的咬牙痛恨?
我對罪犯和更生人沒什麼同情心理,他們自己犯罪被抓到自業自得,怨不得別人。
當你相信犯罪是一種社會共業,很可怕的是,這隱含的是你相信人類沒有自由選擇。
所有人都是被整個社會給驅使的零件,而這就是它們的世界觀。
在他們所信仰的社會建構理論裡面,人類常常是沒有自由意志選擇的。
當你接受「人沒有辦法自由選擇的時候」, 就需要依賴所謂國家機器來豢養你,
讓政府來給你需要的東西, 而不是自己做出判斷進而選擇。
他們會認為,人犯罪讓社會受害是社會所有人的共業,如果社會發展出一套制度好好照
顧每一個人,就不會有人犯罪了。
這就是近年來很夯的「建構完善的社會社會安全網。」
基於以上的邏輯,你會得到一個很荒謬的結論,即是人沒有自由選擇。所有罪犯都是
社會逼出來的,犯罪是社會共業, 罪犯才是受害者。
更直白的說法是:
「幹你娘遊民沒地方住多可憐、精神病患沒受到照顧多可憐、 毒蟲
沒目標只能吸毒多可憐、失智老人多可憐、失學青年多可憐,
有目標努力追求自己人生的人,看起來那麼幸福,
憑什麼只有你們這些自私的人能幸福, 我們這些努力照顧弱勢、
追求夢想的人要過的這麼清貧。」
基於犯罪等於社會共業的想法,他們從一開始就預設死刑萬萬不可,
因為錯的並不是罪犯本身,而是社會整體,把犯罪的個體殺死不能解決問題。
但是他們忽略了社會成本,把所有犯罪視為社會共業,
那麼司法系統就會從基礎開始失靈,那麼一個社會的運作成本會無限度提高,
這個跟近年來台灣的司法判決與民間越來越脫節有很大的關聯性,
他們除了從司法官的訓練系統開始腐蝕之外,也直接進入了立法系統。
但其實,除了無論如何都要寬恕罪犯的做法之外,
實際上還有千百萬種替代方案, 我情願從所有方案中挑一個綜合性成本相對較低的。
罪證確鑿的重大罪犯當然直接槍決。
槍決當然雖然有時不見得正確,但他比起緩慢的思辯過程已經快很多了。
比如說遇到強盜,在美國一個普通人把槍拿出來就開槍自衛反擊了。
你有可能去開始曉以大義說,你搶我這違反我的財產權和個人意志之類的。
成天政治正確的傢伙們會先看強盜是什麼性別、膚色、收入多少、什麼國籍,
然後開始哭著對強盜說,你會沒錢到當強盜都是社會大眾的錯,然後開始直播募款。
當然遇到強盜殺人犯,最後能夠保住自己性命的是一個懂得開槍的人,
另外兩個通常凶多吉少,強盜殺人越貨是不會跟你廢話太多的。
有時候時間成本會決定一切,當你遇到持刀隨機殺人的時候,
你確定要堅持人權、可教化、悲天憫人的開始問受罪犯的身世嗎?
或是你真的要開始與周圍的人,開始討論這個持刀者是否具有自由選擇與自由意志?
我很簡單,當有人威脅我生命財產安全的時候,我會不假思索的把對方幹掉,
這就是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關於擁槍權的保障。這也確保當政府濫權的時候,
民眾可以組織民兵跟政府對著幹。
而在台灣,你如果殺死了攻擊你的犯罪者,恐怕你會先被政府機關法辦,
最後那些廢死團體又會整天要求建構社會安全網, 讓監視器裝滿台灣的每一個角落吧。
然而真正的當權者犯下刑案的時候,你又能確保監視器調出來不會一片黑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