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啊 你有說到一審二審判死刑
怎麼不說更一審改判無期?
判無期的理由是洪當興撞死他老婆和她的律師後有報警和叫救護車符合自首
加上洪當興還有未成年子女所以才改判無期
報導者有發一篇文來護航洪當興
https://reurl.cc/d17xZy
擷取幾段出來 看看他們是怎樣為加害人著想的
覺得字太多的可以滑到文章底下看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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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人家屬說不出口的創傷
「聯合國的《兒童權利公約》(CRC,簡稱《兒權公約》)揭示,在任何有可能影響到孩子的司法判決中,理論上都要進行『兒童最佳利益』的鑑定跟評估,包括了解孩子的生活關係、社會關係、照顧者、現在生活狀況等等;在死刑案裡,沒有比洪當興案更適合進行此項評估,」李晏榕表示。
21世紀以來,我國簽署多項人權公約並國內法化,具體影響到可能判死刑或無期徒刑的重大刑事案件,法院的量刑判斷開始用顯著篇幅引用「兩公約」或《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中,非最嚴重之罪(the most serious crimes)以及身心障礙者不得判死的條文。部分辯護律師更開始引用《兒權公約》,主張需給予幼兒表達意見之機會。李晏榕之前參與過的第一件死刑案,女子張芳馨殺死同住小姑並以水泥封屍,即因被告為2名未成年子女的主要照顧者,曾嘗試要讓法官考量兒童權益,但被駁回;直到洪當興案更一審,方才開啟契機。
「家裡出了一個殺人犯,在媒體上呈現出來的家屬常會有『連坐』效應,經常遭受輿論的攻擊,像是『怎麼沒把你的小孩教好』,小孩可能也會承受許多汙名剛好藉這個機會,我們第一次這麼親身接觸到加害人的家人與孩子,可以感覺出來他們也有很多、很多話想說,」李晏榕表示。
「他們也承受非常大的痛苦,自己的兒子、弟弟、爸爸殺人,造成的創傷可能不亞於親人被殺掉,他們都是從電視上看到,會一直不斷地問自己『到底為什麼?』那個問號是從事情發生當天就開始,震驚之外也會自責,怎麼沒發現他的婚姻狀況、沒能做些什麼阻止這個遺憾發生。」
如同許多典型的台灣傳統家庭,洪當興的家族長期處在一種「報喜不報憂」的氛圍中,事發後兩位孩子即由洪家親友接手照顧,但對於父母所發生的事情,連親族之間也理不出頭緒,遑論陪伴與引導孩子思考本案的意義與影響。根據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志工的訪視紀錄,孩子雖與長輩共居一室,但對洪當興發生的事卻彼此都裝做沒事。
案發後,寄居在親戚家的姊弟倆,害怕黑夜,即使大人同睡,時常在半夜裡驚叫,開燈到天明。去看守所探視時,眾多親人圍繞以及時間短促無法多言,見到父親流淚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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嘗試理解與對話的開端,可惜仍缺被害人家屬的拼圖
脫去艱澀的法律術語與道德譴責的窠臼,在不可挽回的悲劇之後,透過理解孩子們的惶惑與傷痛,司法最末端的判決跨越罪與罰的高牆,猶如搭起一座理解與對話的橋梁。
「相對於剝奪案父的生命而給孩子們留下一個大大的未竟事宜(unfinished business ),使其內心終身都卡著一個未解之結,且造成之巨大創傷性更難將相關歷程處理完整,個體傾向壓抑或迴避相關記憶,卻又因未完成而常常縈繞心頭,不如在專業協助下,給予孩子機會及時間與被告做深入開放的溝通,處理他們的困惑,調節他的情緒,更能夠讓他們減免因之而來的情緒困擾或適應困難 ,使學習的狀況較為穩定,心理素質愈強愈穩定,日後更有力量面對外界風風雨雨,處理解決自我情緒及人際關係等方面之困擾。」
兒童最佳利益鑑定報告的結論如此寫到。然而,在透出強大的療癒希望之中,現實仍有其無可迴避的局限。
「對法院來說,案子判完這件事情就結束,但這個家庭、孩子們生活都仍舊是持續下去;我們做完報告後,看到這個家庭需要很多支持,連照顧者都深受創傷,很希望有人可一直陪伴他們,要持續讓他們充分表達想法與感受,學到新的互動方式。遺憾的是我們好像開了頭,但後續的資源接不上,」鑑定成員之一的社工師李姿佳表示。
鑑定人被賦予的任務僅止於盡量中立、客觀搜集證據,難以再跨入治療或諮商的角色,在現行並無相關制度性做法的情況下,鑑定團隊只能無力地看著大人與孩子在往後漫長歲月等待彌合的傷口,即便相較於更多的受刑人,洪家已經擁有相對豐厚的支持網絡。
另一個缺憾是, 在進行對各方人員訪談階段,被害人家屬因感受強烈傷痛,未能接受團隊訪談,而少了部分被害人家屬的聲音,使得訪談拼圖有了缺角。鑑定團隊無法獲得所有相關人士意見之全貌。
「整個過程中可以明顯感到,法官扮演push(推動)的角色,希望大家都進來,有點像修復的概念,但已經被一個框架給架住了,就是兒童最佳利益,」被害律師家屬的告訴代理人趙培皓說。
「自覺心裡的痛到死都會帶著,其若給被告機會,那麼誰給其機會」,法官在判決書的「量刑審酌事由」中,引述被害律師妻子的話,如往常一般買早餐送丈夫出門、聯繫上車開會事宜的她,再次見到的丈夫是「已經整理過的遺體,沒有最後一面,沒有最後一句話」,夫妻倆許多共同的夢想與計畫都無法實現,使其頓失人生意義,再多的探問甚至心理諮商,也可能是另一種折磨,掉進更深的漩渦,獨自承受失去摯愛的失落與無助;被害前妻的父親,更幾乎無法用言語表達對於心肝女兒的不捨與心疼,「選擇透過沉澱及收藏的方式來處理失親之痛」。
「當事人的直覺反應是,為什麼要做這個(鑑定)?每個人療傷的方法不一樣,他們就是覺得不想要談了,不想要再揭開這個傷口,這就是療傷的方法,為什麼還硬要我再把它割開一次?另外從整個判決書可看出來,法官很大篇章在講被告及他的孩子,被害律師的遺孀好像不見了,就告訴代理人的角度,對被害人不平衡,」被害妻子家屬的告訴代理人林媗琪強調。
由於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是以被告為主體,被害人家屬猶如法庭中的邊緣人,最關鍵的調查證據,訊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上訴權,都只能由檢察官進行,即便2019年底三讀通過加強被害人訴訟參與新制,有學者認為其在法庭中弱勢的地位並無改變。
更一審因自首認定與考量兒童最佳利益,「逆轉」成無期徒刑的結果,家屬無法接受,檢察官提起上訴,主張要維持前兩審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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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來不擅溝通的行為模式,釀成無法回頭的罪行
已和太太分居將近兩年,即便處在失業的焦慮中,洪當興仍花許多心力照顧陪伴兩姊弟、時常帶他們一同露營出遊,非常在意小孩應該維持原有的生活,始終不同意妻子此前一人一個小孩監護權的提議,他深知兒子很黏姊姊,要將他們分開是滿殘忍的事情,所以堅持不能拆散姊弟,兩方為此遲遲無法達成共識。但為人母思念小孩心切,又唯恐他們跟著失業的爸爸恐無法獲得好的照顧,因而在調解時臨時改變主意,爭取兩個小孩的監護權。
儘管過程不愉快,洪當興完成了分居後一直想離婚的心願,僵持不下的監護權問題,則只能未來交由法官裁判解決。然而,這段日子以來獨自帶孩子的身心壓力、對妻子不分擔撫養開銷的怨懟,加上方才律師不顧及他感受的言談種種不滿逐漸擴大難以消解,在他的內心累積到臨界點。
二審法院委託的其中一份司法精神鑑定報告中,嘉南療養院主治醫師郭宇恆具體指出被告內向性格與犯案動機之間的關聯:
「須將自己的家務事呈現在不熟之人之前,如調解委員、律師等,與洪員的內向個性可能有所衝突且個性內向者,對外界刺激較敏銳,故在強烈或長時間的社會活動後,內向的人容易感受較深待調解結束,洪員看到律師與其妻在路邊交談,律師的肢體語言顯得很得意,又想到調解過程中,無法暢快表達自己意見,自覺遭欺壓想報復而發生本案。」
案發後的訊問筆錄中,洪當興坦言開車正要從法院離開時,連續經歷失業、分居、搬家、一人獨自帶兩個孩子的沉重壓力與無人了解的心酸,無處宣洩的情緒滿溢:「那時開車到接近他們後面時,就是腦海中想到很多事情,想到自己的家庭、婚姻生活不是很如意,小孩子可能又不能在身邊,又工作上、生活環境種種一些許多不如意。」
固執、不擅溝通的性格,對於不合己意之事只能用憤怒的情緒來回應,在過往和妻子在同一個屋簷下的相處過程,已能看到明顯的軌跡。婚後種種因理財觀念、子女教養、婆媳問題產生的衝突與摩擦,都呈現在更一審判決書前段歷年的家暴紀錄,2004年婚後才剛滿一年,就出現家暴的情形,在10年婚姻即將走到終點前,動粗的次數愈趨頻繁。
近乎重複過往婚姻關係中易怒、容易失控的行為模式,只能採用攻擊的姿態來因應內心不知所措的挫敗感,洪當興有股強烈的衝動,要「嚇嚇」妻子與律師,遂降檔、加速,駕車偏往人車道路面中間位置前進,只是這次握著老舊廂型手排貨車方向盤的手,再也無法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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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太「脾氣不好」單方形象的翻轉
「我在想,這個太太在生前一定很不快樂,在這個家她覺得孤立無援,」宋旻諺說,從旁人零星的印象,太太常表現出來的是脾氣不好的形象,高院二審其中一份由凱旋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王富強主責的鑑定報告中記載:「案主曾表示,對於前妻容易情緒化及某種動作、表情(教小孩不會時,會拍桌子、抓頭髮的動作)案主對前妻的某些情緒化動作感覺厭惡的。 」洪當興從早年成長過程中,就沒有學習發掘與表達自己內在真實情緒,在面對另一半情緒時的反應,不是也跟著一起生氣暴走,就是採取逃避或迴避的模式。
我是沒有聽到實際的話啦,但在我們聊天中,我覺得他被他老婆糟蹋到很累啦,因為我也是過來人啦,因為她就會講一些,「你也沒工作啦,你也沒路用啦」怎樣又怎樣「啊你兩個小孩是要怎麼養啦」。(0513訪談,陳友)
「這是造成夫妻關係失和的滿典型因素之一,雙方感情生變或外在壓力變大的時候,有一方積極想解決問題,表現出來比較嘮叨、惹人厭、容易怪罪別人,另一方希望息事寧人、日子能過就好,沒有不努力,只是不擅表達,」宋旻諺說,「要說誰對誰錯,表達含蓄好像是錯,因為沒讓對方知道自己的感覺,可是積極那方也是,沒有讓對方知道自己的不安,對方只是感受到壓力與憤怒而已,所以積極那方也是常常做錯事情。」
宋旻諺針對洪當興成長歷程的訪談與鑑定中,深刻著墨婚姻關係中,「一方愈攻擊,使一方愈防衛;一方愈防衛,使另一方愈攻擊」無限惡性循環的互動,打破男方=加害者/女方=受害者的二元對立,將一件每隔一段時間就可能出現在社會新聞角落的「失控莽夫家暴案」,還原成關係中的實況:兩個人是彼此的加害者,也是彼此的受害者。
「其實雙方都有表達自己脆弱的片刻,當太太講出內在感受,先生視為抱怨,聽不進太太內在孤單,就不會去回應,其實那時候太太需要被支持、被理解、被擁抱;先生有時透露感受時,被太太拒絕,先生也會覺得妳不能諒解、支持我,陰錯陽差之下,雙方一直漏接。」
鑑定完這個案子,宋旻諺坦言對於離婚率居高不下的台灣有多重的省思意義:包括婚姻開始失和時尋求專業的諮商協助,釐清責任而非陷入互相怪罪的循環,若真的走不下去,試著表達遺憾與感謝,避免互相指控繼續傷害彼此,更重要的是,監護權不代表擁有孩子的所有權,可以等離婚之後,再協調出「共親職」來合作照顧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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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擷取的第一段懶人包
加害人家屬也很痛苦 看到洪當興也會難過的流出眼淚欸
第二段懶人包
我們想利用加害人的未成年兒女的身份來減刑
結果被害人家屬不想配合 不配合沒關係
反正更一審還是改判無期了
第三段懶人包 我失業我要離婚我要小孩的監護權
為什麼妳不給我錢養小孩?
什麼叫我會家暴妳?那是我的溝通方式啊
妳還找律師來跟我談小孩的監護權?
(開著車在她們後面)我壓力好大啊 (撞死後)我只是想嚇嚇妳們啦
第四段懶人包
他老婆其實脾氣也不好 在家常常情緒化
雖然我沒實際聽到 但他老婆應該會對他酸言酸語
所以他也是受害者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