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udasprist (vaivai)》之銘言:
: 然後 請翁曉玲去找一個大陸人
: 請他拿出中華民國身份證
: 證明自己是中華民國國民吧
: 整天活在法律憲法裡面
: 都脫離現實了
一. 其他貼文質疑,現在美國人沒有英國國籍,
為什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會有中華民國國民的國籍?
這犯了類比的錯誤,你可以拿A來討論,A永遠不是B,
比如
英國後來承認美國的獨立。請教ROC有承認PRC的獨立嗎?
可見兩者的情況不同,不能直接生搬硬套。
二. 該貼文質疑,希望大陸人能拿出ROC身分證,以證明自己是ROC國民。
這是搞錯,認為一定要有身分證,才有國籍,
嚴格說來,
身分證是表示你有國籍,也有戶籍,
而沒有身分證,
則有可能是有國籍,只是缺戶籍。
你一定忘了前例:蕭美琴。
忍不住嘴一下,
你是中共同路人吧?勸你不要再假裝自己是台灣人了,
證據: 你 說 < 身 份 證 >
不好意思,
台灣人是說 < 身 分 證 >
不信,請你立刻看你自己手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
你 露 餡 囉~
三. 說到底,這是法理與務的爭論。
從實務上,PRC當然是獨立國家,所以其國民想擔任外國的公職,
高機率要先放棄PRC國籍,相信哪怕是想當法國的公職也是要放棄的。
但從法理上,PRC對ROC來說,是國家嗎?
我就簡單問:
討論主體的兩位主角,她們當時進入台灣時,是用什麼證件來證明其身分?
我記得好像叫
大 陸 居 民 往 來 台 灣 通 行 證
這個名稱明顯就是在法理上,把PRC人當成ROC人,只是住在大陸地區(缺台灣地區戶籍)而
已。
我知道這時你八成會嘴硬:我哪管那麼多,反正PRC就是國家。
這時,為了確認你是法理派還是實務派,我忍不住要問你一句:
請教你是否認為:
舊金山和約日本只說放棄台灣主權,並沒說轉讓給中華民國,
所以哪怕中華民國明明實務上統治台灣,中華民國仍沒有台灣主權。
(至少議定和約時的1950年代)
我不知道你的答案是什麼,但我只勸你一句,
如果你曾企圖利用法理來主張台灣主權未定論,
那在這個爭論上,你就不要突然轉成實務派,
一下法理派,一下實務派,
這種行為,一般我們叫雙標,很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