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12-14 19:01:20※ 引述《emperor (派蘿派蘿得第一)》之銘言:
: 高雄市某客運王姓公車司機,去年12月開車行至高雄市美濃區站牌時,不滿郭姓乘客按停
: 車鈴後,又遲不下車,氣到狂譙「五字經」還直接到後車門強拉郭男下車,郭男嚇到立即
: 報警到場,王男被法院依強制未遂罪,處拘役20日,可上訴。
是說,根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原簡字第四十六號」刑事判決,提到原告(郭
姓乘客)的名為「高義」
且加上理由內容:
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
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
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
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
由而受保障者(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上揭時地對告訴人辱
罵「幹你娘雞掰」等語,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該些言語之認知,係蔑視他人之人格,貶抑其
人格尊嚴,具有輕蔑、鄙視及使人難堪之涵意,足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對告訴人之
名譽權侵害難謂輕微,該言語復無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辨,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
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評價之情形;復觀諸本案脈絡、雙方關係、語氣、語境、語調
、連結之前後文句及發表言論之場所等整體狀況為綜合觀察,可知本案被告係欲表達告訴
人對於是否下車不做出回應之事,然而大可不必對告訴人恣意以「幹你娘雞掰」之侮辱性
字眼辱罵,被告卻以「幹你娘雞掰」辱罵告訴人,顯已是針對告訴人之名譽予以恣意攻擊
,並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核屬公然侮辱行為無訛。又被告辯稱係因告訴人先
將被告稱為山地人,且對於是否下車不予做出回應,並因此對告訴人辱罵「幹你娘雞掰」
,然告訴人自始至終均否認曾對告訴人稱呼山地人,復觀諸被告與告訴人之對話過程,被
告稱:「幹你娘雞掰呀!你給我下車!幹你娘林爸這個工作不做了......(00:10-00:17)」
、「你來亂的喔我還跟你客氣喔......你當作咱們番仔好欺負膩啦ㄏㄚˋ!(00:50-00:56)
」,告訴人復回答被告:「誰跟你說這個名,你這個名不能講呦,你們這個布農族原住民
是第三大族餒(0:57-1:06)」,此有告訴人所提供之錄音譯文在卷可參(警卷第19頁),可
知被告先辱罵告訴人後又自稱番仔,告訴人甚至還回應對原住民不可為此稱呼,是被告前
開所辯是否屬實已非無疑,況縱屬實依被告於審理時所述,其經告訴人為「山地人」之稱
呼後心中耿耿於懷,待告訴人鳴按下車鈴卻不下車始認遭刁難而為本案犯行,足見此非被
告辱罵告訴人之直接原因,而僅屬本案犯行之動機,尚難以此認定其本案所為不構成公然
侮辱。
所以在想著,怎不用《賭神》中的「雜碎(仆街仔)」等文字試試看呢?
直接用「五字經」來罵,且是法院認證違法的文字(即用來公然侮辱便是不行),難道來
不及腦筋急轉彎?
且加上自貶作為原住民應有的尊嚴,這邏輯根本一點都不能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