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逆轉!癌末結婚爭2千萬遺產 遺孀「這段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12-15 09:14:50
※ 引述《yokann (PTT和平大使)》之銘言:
: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
: 陳姓女子在黃姓丈夫癌末時結婚,黃男過世後,她為2千多萬遺產與黃家訴訟。台南地院
: 認為,證人黃男的姐姐未到場見證結婚,判婚姻無效,但台南高分院審視結婚真意,逆轉
: 認結婚合法,陳女成為第一順位遺產繼承人。
: 推 btaro: 這爭議很大喔 36.233.75.130 12/15 08:24
說大不大,說小也不是很小
看了一審(註一)、二審(註二)判決書,篇幅完全不相同,給人「駁回很簡單、要准許
卻必須冗長陳述」的感覺
但無論如何,感情基礎已經破裂後,再怎樣談都似乎回不去了,因此必須對簿公堂...
二審判決摘要論述:(試著用人工智能整理了)
(一)上訴人與黃XX間之結婚是否具備民法第982條規定之要件?
A.結婚登記的法律規定:根據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需要至少兩名
證人簽名,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即使結婚書約與結婚登記不是同日
完成,結婚仍視為有效,前提是當事人按照法定程序完成登記。
B.案件爭議:被上訴人質疑上訴人與黃XX之間的結婚真意,並指控部分證人未在場確認
結婚真意,且簽名時未有黃XX在場。然而,上訴人辯稱其與黃XX確有結婚合意,並
且在完成結婚登記前,有證人簽名且具法定效力。
C.證人證詞:證人吳XX和蔡黃XX分別證明其見證上訴人與黃XX結婚真意。蔡黃XX
雖有前後不一致的證詞,但最終可認定其簽名有效。證人吳XX的證詞被認為是可信的
。(註一證詞、註二證詞)
註一證詞:(一審的說法)
吳XX:(因蔡黃XX部分被判無效,故未進一步陳述)
蔡黃XX:
問:誰拿給妳簽結婚登記申請書?
答:陳XX拿給我的。
問:何時拿給妳簽名的?在哪裡簽的?
答:我沒有記得哪時候。在我弟弟家簽的。
問:妳簽名時黃XX有無在場?
答:沒有。
問:妳知道在上面簽名是什麼意思?
答:不知道。
問:這張妳簽名時,黃XX、陳XX兩人是否同時出現在妳面前?
答:只有女的,男的沒有。
問:妳簽名前,妳是否與黃XX、陳XX確認簽名的意思?
答:他們說要結婚要我簽名。
問:是否與黃XX確認?
答:沒有。
註二證詞:(二審的說法)
吳XX:
我不會簽名,我都蓋印章,我不認識字。系爭結婚書約上面吳XX的字不是我寫的,是我
孫子幫他們(上訴人與黃XX)寫結婚書約,他們夫妻認識我們南賢宮很多人。上面的印
章是我蓋的,在我家蓋的,是黃XX與上訴人一起來,黃XX拿結婚書約給我蓋的,我蓋
印章之前,黃XX和上訴人有跟我說結婚的事情。
蔡黃XX:
本來的說法:系爭結婚書約上面的簽名是我簽的,是上訴人拿給我的,我沒有記得哪時候
,在我弟弟(黃XX)家簽的,因為上訴人住在我弟弟家,我簽名時黃XX沒有在場。我
不知道在上面簽名是什麼意思,我沒有與黃XX確認,我簽名當天黃XX人在外面。
證人蔡黃XX於同日就黃○○訴訟代理人詢問:「你簽名前,你是否與黃XX、陳XX確
認簽名的意思?」之問題時,答稱:「他們說要結婚要我簽名。」;又就原審法官訊問:
「(提示結婚書約)上面之印章是誰蓋的?」、「誰蓋的?」,先答稱:「是我的印章,
是我只有簽名,沒有蓋章。」、「我不知道。」
嗣經原審法官、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分別追問:「(提示結婚書約)你家裡本來就有這個印
章?」、「何時才有這個印章?」,又改稱:「本來沒有。」、「這個印章不是我的。我
只有簽名,沒有蓋章。」
D.錄音證據:上訴人提供了一段與蔡黃XX的對話錄音,並由專業機構進行聲紋鑑定,證
明錄音中的發言者與蔡黃XX相同。儘管被上訴人質疑聲紋鑑定的有效性,但該鑑定仍
被認為具備可信度。(註三錄音)
註三錄音:
一、錄音時間約為108年8月27日調解庭前一週
陳 :阿姐你是否記得那時候你幫我們做結婚的證人是義泰(即黃
XX的小名)叫你簽的?
黃 :義泰(即黃XX的小名)叫我寫的啊
陳 :還有拿一個紅包給你,你2000元花掉了嗎?
黃 :在我那裡
陳 ︰在你那哦!沒有啦我有在收集2000元的啦,不然你2000元拿出去也很難用,沒關係
啦!如果你要留做紀念就留著,不然現在2000元很難找了。對了我們27號要上法院
,我高雄大嫂有事叫我過去。
黃 :你要回高雄哦
陳 :對啊!因為我有請律師,律師會代替我出庭啊!啊你…我
叫車給你坐…還是
黃 :看看啦,不然我要不去啦,讓他們去用啦…
錄音時間:1:10,後面為兩人聊天。
二、錄音時間約為108年9月13日
陳:你們阿君寫的那張你也不知道她寫什麼哦?
黄:那個…我不識字我不知道
陳:對,他都沒有跟你說上面裡面寫什麼字?還是寫什麼嗎?
黃:我也不會說啦
陳:那個是他老公寫的嗎?
黃:我又沒有看到
陳:你沒有看到那個單就是了,不然印章誰蓋的?
黃:印章我蓋一蓋就拿回去給他!我也不知道
陳:對啊還有蓋印章的啊
黃:我不知道我不識字我看不懂
陳:你看不懂哦,那不然義泰(黃XX的小名)那張,義泰結婚證書呢?你也知道那張結
婚證書,我也有跟你說了,這個是我的朋友,她做證婚人,這張這裡你們義泰叫你寫
,因為我們留一個就是要讓他自己的親人
黃:我蓋,害我被我的孩子駡,說你怎麼去蓋。讓我的孩子駡說舅舅叫你蓋你就蓋?
陳:嗯!自己的弟弟會害你嗎?
黃:我那些女兒都快罵死了
陳:對我是說你自己的弟弟會害你嗎?
黃:啊是不會啦,就是我那些小孩就在唸了說你怎麼拿去蓋!就是在唸這些啊,…(語意
模糊),我不會講啦,給他們知道,還讓我那些弟弟怨嘆!
陳:你那些弟弟是在怨嘆什麼啦
錄音時間:1:30結束
又,提到關係單位的回函:
調查局110年11月11日調科參字第11003350990號函、111年3月15日調科參字第1110312657
0號函及113年5月22日調科參字第11303186580號函:
其聲紋鑑定程序,係以聲紋頻譜共振峰為鑑定方法,須檢查待鑑音訊中不同且清晰字數是
否達40個以上、音訊振幅大小及聲紋共振峰頻譜特徵明顯與否,審酌得否進行聲紋比對,
俟審認符合鑑定要件後,再通知受鑑人前來採樣錄音,由受鑑人聆聽待鑑音訊並逐句複誦
採樣語句,復由鑑定人將待鑑音訊及採樣錄音資料,以聲紋頻譜特徵比對法(聲紋鑑定程
式計算分析)及語音比對法(鑑定人聆聽比對分析)綜合鑑判。
但依民事訴訟法第340條所定之囑託鑑定,受囑託之機關或團體對於鑑定事項具有鑑定能
力者,即得實施鑑定,並不限於行政機關始得為之。
教育部113年3月21日臺教高(三)字第1130029934號函:
該部於70年12月4日以台(70)高字第44355號函核准中華研究院為學術研究機構。另查中
華研究院捐助章程第3條第2款規定,中華研究院得依有關法令規定協助司法機構等專案學
術鑑定研究,爰得依相關法令規定協助司法單位囑託之鑑定事宜等語,稽以中華研究院工
商法學鑑識研究院區檢送多件中華研究院受法院囑託聲紋比對鑑定案件之相關函文資料,
且詳為說明其係將本件鑑定標的錄音檔案、比對樣本輸入科學化軟硬體設備進行調查檢驗
,利用專業程式讀取判別該錄音檔之檔案技術資訊,以及專業音訊軟體將發語者聲紋轉化
為音頻圖形表現特徵進行圖譜識別判定,得出科學性鑑識結論,並就發語者聲紋同一性之
研判要件,以本件發語者在相同發音音節(相同閩南語音節結構)為鑑定要件,而擷取蔡
黃XX到庭作證錄音之重複性相同發語音節所組成發語結果作為樣本,並比對得出鑑定標
的發語者之同一性音頻特徵(頻譜特徵)具高度重疊之情形。
又不同發語者因發音器官獨特性(如不同發音器官與運作方式)、生理條件之改變性(
如年齡)與說話型態之差異性(如速度、腔調、特殊用字與發語習慣),造就不同發語者
之不同發音方式與發語聲調,縱使不同發語者在相同發語文字所生成相同音節(聲母、韻
母與聲調),也因不同發音器官、不同生理條件與不同說話型態形成不同音頻表現特徵(
包含音頻頻率、特徵、時長速度與慣性強弱),因而本件發語者在相同發音音節(相同閩
南語音節結構)為鑑定要件,作為聲紋同一性之高度準確性判定基礎,並提出本件鑑定召
集人吳宜純學經歷及相關專業訓練文件資料供參。綜此可認,上訴人聲請囑託聲紋鑑定之
中華研究院,應屬具有鑑定專業能力之適格鑑定人。
E.法律結論:法庭認為證據顯示上訴人與黃XX之間有結婚真意,並已完成結婚登記。因
此,該婚姻被認為合法有效。
(二)如是,黃XX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遺產、車牌號碼00-0000號
汽車(下稱系爭汽車)、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外,是否尚遺
有下列遺產?
1.上訴人應返還車牌號碼000-00號遊覽車(下稱甲遊覽車)出售車款之不當得利債權?
應列入
2.國君公司應給付車牌號碼000-0000號遊覽車(下稱乙遊覽車)出售車款債權?
應列入
3.上訴人應返還乙遊覽車營收利益之不當得利債權?
需要
4.上訴人應返還⑴107年8月17日自黃XX仁德區農會帳戶提領91萬909元,⑵107年8月31
日自黃XX仁德區農會帳戶提領11萬460元,⑶107年8月31日自黃XX仁德郵局帳戶提領
12萬元之不當得利債權?
⑴判定:不予核准
理由:償還被繼承人於該農會之貸款
⑵⑶判定:限 228,414 元(扣除醫療費用後)
理由:上訴人於該委任關係消滅後,業已喪失繼續保有其所提領上開款項之法律上原因
5.尤XX應返還107年8月30日自黃XX仁德區農會帳戶提領110萬元匯入其中國信託銀行
中華分行帳戶之不當得利債權?
應列入並返還
(三)上訴人主張有為黃XX支出喪葬費用61萬7,790元,是否可採?
只能確認:
A.治喪費用7萬8,690元
B.塔位費用(含管理費)29萬5,000元
超過部分不予核准
(四)上訴人依民法第1164條前段規定,請求分割黃XX之遺產,有無理由?上開遺產應如
何分割為適當?
有理由,且同意上訴人的分割方式
壹、臺南市不動產(都在仁德區,總價額:21,140,144元)
其中四片土地及一片房屋歸黃家、一片土地黃家及陳家共有、剩餘六片土地及一片房屋歸
陳家
貳、其他(總價額:2,796,954元)
富邦人壽股票、汽車及普通重型機車都歸陳家
註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零八年度重家繼訴字第十五號、一零八年度婚字第三二零號民
事判決(合併宣判)
註二: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一一零年度重家上字第二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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