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最愛談的兩岸交流平等在這一個立法上來說就是跪了
中華民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國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華民國只承認台灣為一個地區
人家不承認你結果你先承認人家
再來 你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那反分裂法、宗教法規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拿反分裂法、拿宗教法來制裁境內人士
你是要干涉人家內政嗎?
然後人家把台灣劃入國土入法你要承認嗎?
人家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認定台獨分子制裁國民你也要認嗎?
※ 引述《TouchAgain (謝謝)》之銘言:
: 討論這個問題之前
: 我覺得要先探討中國國籍是否能依陸配的意志而放棄
: 據我查到的資料是不行
: 以下是台灣事實查核中心引用法律專家的說法:
: 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9992
: 若內政部指的是應辦理「放棄其他國家國籍的手續」,中研院法律研究所研究員蘇彥圖認
: 為,對陸配而言,實務上並不可行。
: 蘇彥圖說,因為依照中國國籍法,要放棄中國籍的理由是擁有其他國家國籍,而台灣不被
: 中國承認是國家,中國政府絕不會同意陸配為了要入籍台灣而放棄中國國籍。高雄大學法
: 律學系教授陳正根則表示,依現行規定,若中國政府不開具除籍證明等,陸配根本無法放
: 棄中國籍。
: 國民黨質詢的時候可以好好的去問陸委會
: 實務上到底要怎麼放棄
: 如果陸委會堅持中國國籍可以放棄 那就叫陸委會代史雪彥申請放棄國籍
: 因為根據中國法律規定 可以向外國外交代表機關提出申請:
: https://www.nia.gov.cn/n1051057/n1051076/c1051258/content.html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並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 的,可以申請退出中國國籍。一是外國人的近親;二是定居在外國的;三是有其它正當理
: 由。申請人可在國內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也可在國外向中國
: 外交代表機關及領事機關提出申請,由公安部審批。具體申請資料可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
: 局網站查詢。
: 但中國在台灣沒有外交代表機關 只有陸委會
: 那就叫陸委會去幫史雪彥申請看看
: 一翻兩瞪眼 看陸委會有多厲害
: 如果最後證明實務上無法放棄
: 那民進黨的立場就是變相禁止陸配參政
: 如果民進黨就是要禁止陸配參政就直接講
: 不要用外國國籍當藉口 這是第一個要先釐清的點
: 當然青鳥可能會說 不能放棄不是台灣的問題
: 反正法律規定就是不能有外國籍
: 但問題是你這麼做就變成是由中國決定台灣人是否可以在台灣參政
: 中國如果宣布全台2300萬人都有中國國籍
: 我相信全台2300萬人也沒有一個人能拿到中國所謂放棄國籍的證明
: 難道全2300萬人都不參政了 這邏輯上完全說不通
: 接下來就是換國民黨可以提修法:(上方台灣事實查核中心連結)
: 陳正根說,要解決目前這個僵局,必須修改現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讓陸配只要聲明放棄中國籍並簽名具結,就算完成放棄中國籍手續;因為中國政府既不承
: 認中華民國國籍,因此台灣只能單方認定,但只要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做為法源,便
: 可單方承認陸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所保障的參政權利。
: 既然民進黨想炒這個爛話題,那就炒起來,國民黨反打一波。
: ※ 引述《zxc17893 (手寫信才能被淚水打濕)》之銘言:
: : 1.媒體來源:
: : ETTODAY
: : 2.記者署名:
: : 記者皮心瑀/台北報導
: : 3.完整新聞標題:
: : 綠委修選罷法「外國國籍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防止再有史雪彥
: : 4.完整新聞內文:
: : https://imgur.com/mPcTLpW.jpg
: :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副幹事長李坤城。(圖/記者屠惠剛攝)
: : 記者皮心瑀/台北報導
: : 南投縣前議員史雪燕因違反《國籍法》規定,未在就職後於法定期限內放棄他國國籍,遭
: : 解除議員公職。民進黨立委李坤城、王美惠為避免未來又有類似狀況,提案《選罷法》修
: : 法,增訂「具有外國國籍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該案已於13日院會一讀交付內政委員
: : 會審查。
: : 根據提案說明,依據《國籍法》第2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
: : 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
: : 區、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直轄市政府、縣政府;村(里
: : )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現行《選罷法》
: : 中,並無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而是採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起一年
: : 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 : 提案中指出,若當事人刻意隱瞞或是相關機關人員不熟悉法令,未要求提出喪失國籍證明
: : ,以致就職後,必須解除職務及追討溢領之薪資及相關費用的法律爭議,為避免就職後再
: : 解職之法律爭議,因此盼能比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7條之規定,增訂「具有外
: : 國國籍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 : 史雪燕日前遭內政部以違反《國籍法》為由解除議員公職,她表示將提起行政救濟。內政
: : 部則表示尊重,強調《國籍法》明定民選公職人員基於國家忠誠義務,須於就職後於法定
: : 期限內放棄他國國籍,「放棄戶籍與放棄國籍是兩件事」,史雪燕既然沒有完成放棄他國
: : 國籍的法定義務,內政部必須依法解除其議員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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