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12-17 23:37:39這如果沒有涉及置換概念,便是對法規有顯然的誤解所造成
《數位中介法》被阻擋,須歸咎於不透明現象
當初有解釋清楚實際動機(且「立意良善」)的話,何必要擔心被人閒言閒語呢?不作為
時的責任問題,難道確定沒有課予非必要義務的問題?
而且,從前還有《電信法》第九條修正案爭議事件
當時問題出在第二項、第三項:
文字:利用電信網路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之內容,經各該法律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法律強制
或禁止規定者,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應依各該法律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授權之通
知,停止使用網路、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
利用電信網路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之內容,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電信事業
於技術可行時,得停止使用網路、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
理由:
一、目前社會上偶有利用電信網路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內容
等情事(例如販售毒品、槍枝等),如經各該法律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授權通知電信事
業時,此時電信事業即應配合停止使用人使用網路、移除違法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
,因電信事業只是基於行政助手之地位協助執行公權力,因此不致有後續爭訟之問題
。惟電信事業如不具有可行之技術條件下,要求其無條件配合,似屬客觀上不能,爰
修正條文第二項明定符合「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之要件,電信事業始應採取相關
處置措施。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是植基於契約機制上,目前實務運作亦有例可循(例如固定通信網路
業者合組審議委員會,審核提供營業之電信內容是否有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如
有該等情事,自不准其上架;於提供營業後始發現該等情事,即停止其使用),修正
條文第三項僅係將其更臻完整,先予敘明。因此電信事業知悉有利用電信網路向不特
定多數人提供有妨害公序良俗之不當內容等情事,電信事業亦得經由服務契約之約定
,停止其使用網路、移除不當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至於技術可行之說明同上。
(中略)
三、另本條之規範目的,為對於網路上提供不特定多數人觀看之「內容」,有違反法律強
制或禁止規定,或妨害公序良俗時之處理方式。至於該「內容」之提供者是否有侵害
他人著作權之情事,並非本條規範之事項。蓋「內容」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或妨害公序良俗者,並非一定侵害他人著作權;反之「內容」侵害他人著作權者,該
「內容」也不一定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妨害公序良俗。故有關著作權保障之
事項,宜由權責主管機關依法處置或經由司法訴訟途徑為之,併予敘明。
而回到《數位中介法》一事,道理畢竟是相同的
沒有積極溝通,便想要硬闖,吃閉門羹(退審)只會是預料中的結局
所謂的「好」,只有單方面利益時,是沒有任何用處的,這必須要搞清楚,不容產生過度
的混淆。
※ 引述《eatk (吃K)》之銘言:
: 上次愛台心切的threads友鬧出挺戒風波,最近開始用新方法愛台,力挺通過數位中介法
: 杜絕害台的詐騙。
: 詐騙都是擋數位中介法害的
: https://i.imgur.com/sXn2Lbl.jpeg
: 名醫史書華:數位中介法根本不影響言論自由
: https://i.imgur.com/weHiGFh.jpeg
: 郭彥均也是害數位中介沒過
: https://i.imgur.com/WSvfc2z.jpeg
: 台派仙女徐閉也出來呼籲
: https://i.imgur.com/PnFjaJO.jpeg
: 數位中介法可以建立安全信賴的網路環境
: https://i.imgur.com/PlM46kO.jpeg
: 通過數位中介 別再讓ptt成為犯罪溫床
: https://i.imgur.com/Frc61eL.jpeg
: 反數位中介都是罪犯會有報應
: https://i.imgur.com/aEgzWpS.jpeg
: 大家這樣知道數位中介法的好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