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就在於你要怎麼證明對方「能預期」不小心殺到人?
對方就說他不能預期啊 你要怎麼證明?
還有那種我明明要砍死A 結果沒料到不小心認錯人 以致於砍死B
你要怎麼證明這是「能預期」呢?
法律是給懂法的人玩的 懂嗎?
※ 引述《jccccc568796 (錯的不是我是這個世界)》之銘言:
: 如題
: 操
: 看那些在公開場合亮刀傷害人,比酒駕致死/A柱/暴衝/恍神/切西瓜/毒駕
: 撞死人的刑期還要低就覺得好笑
: 精神不濟/酒駕/切西瓜…等等其他車禍原因
: 本來就能預期有高機率會傷害無辜的人
: 能預期「不小心殺到人的機率提高」,卻還是選擇去做以上行為
: 難道不是一種殺人嗎==
: 有沒有學店仔砍人比車禍撞死人刑期還要嚴重的八卦?
: 又或是
: 駕駛載具的時候「選擇不去注意周圍」,而撞死人,為什麼不能算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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