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內亂罪
第 100 條
1.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
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2.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1 條
1.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
期徒刑。
2.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喊革命的人,應該算是內亂罪了吧?
號召人上街頭革命,應該犯了101-1條:「首謀者,處死刑或期徒刑。」是吧?
最輕也有100-2條:「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喊革命的人被抓了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