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修正在實務上幾乎沒有任何意義
首先我國審理違憲採的是共識決
不像美國大法官是投票決定
舉個例子來講好了
美國墮胎的羅訴韋德案是7比2
推翻羅訴韋德案是6比3
請問上次國會擴權法案宣告違憲,大法官的比數是幾比幾有人知道嗎?
再換個說法
如果判決裡面有一個大法官寫部分不同意意見書,請問要算同意還是不同意?還是依照比
例算0.5個不同意?
又或者,有一個大法官寫協同意見書,意思是我同意判決結論,但是我不同意判決理由,
請問要算同意還是不同意?
再進一步,如果大法官寫的是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意見書,該算同意還是不同意?
唯一可以明確不同意的只有大法官寫不同意見書,但是實務上寫不同意見書狀況很少見,
以上次國會擴權違憲案來講,就沒有一個大法官寫不同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