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檳榔專法出爐!販賣須核准 業者:攤商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12-22 18:54:26
※ 引述《MacBookAir12 (New Mac Water)》之銘言:
: 這法要施行的機會太低
: 因為未來可能是:
: 檳榔專法出爐,檳榔縣市首長反應 法律恐造成檳榔種植的生計困難。
: 至於哪些是檳榔縣市 各位去GOOGLE就好點到為止
: 我覺得就課徵檳榔稅就好,
: 例如現在是50顆送兩粒
: 未來課稅就變成50顆課徵20%的檳榔稅 把錢注入健保。
: 要課稅,所以要營業登記,這說法會比單純要禁止檳榔所以要課稅好多了。
(疑慮部分後談)
: ※ 引述《herewego (rage of dust)》之銘言:
: : 聯合報 記者李青縈、潘奕言、陳雨鑫/連線報導
: : 台灣特殊的「檳榔文化」造就口腔癌盛行率全球第一,但含致癌物的檳榔長期處於「三不管
: : 地帶」,即使監察院糾正也未見管理辦法。時隔多年,衛福部預告「檳榔健康危害防制法」
: : 草案,明定販售檳榔需登錄核准才能營業、限制嚼食場所、販售檳榔須配合檢驗、未成年及
: : 孕婦不得嚼食等四大重點,預告六十天,拚下會期送進立院。
先看法律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制嚼用檳榔對健康之危害,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
)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檳榔健康危害防制政策之規劃與推動、各級政府檳榔健康危害防制執行之
協調與監督、檳榔健康危害防制之教育與宣導、檳榔健康危害防制之監測與研究,及
其他相關事項。
二、農業主管機關:檳榔之種植與管制、農藥之使用與檢測、檳榔產業之輔導與管理,及
其他相關事項。
三、教育主管機關:校園檳榔防制政策之規劃與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
四、勞動主管機關:勞工與職場檳榔防制之推動、口腔癌高風險之宣導、事業單位戒檳與
口腔癌篩檢之獎勵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
五、其他推動及落實檳榔健康危害防制措施,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權責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召開跨部會檳榔健康危害管理會報。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檳榔:指下列物品之一:
(一)棕櫚科檳榔屬檳榔種植物之果實。
(二)以前目果實之全部或一部,添加荖葉、荖花、荖藤、紅灰、白灰或其他原料,混合後
供人咀嚼之物品。
二、檳榔容器:指販售檳榔所使用之包裝盒、袋或其他容器。
第四條
為防治癌症及保障人民健康,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應訂定計畫,強化檳榔源頭管理,積極輔
導及獎助農民轉作;中央經濟主管機關應依法限制檳榔輸入。
第二章 檳榔業者之管理
第五條
檳榔批發及零售業者(以下併稱檳榔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經核准登錄者,始得營業。
前項申請登錄之條件、程序、應登錄之事項與變更、登錄之廢止、撤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施行前,已有檳榔批發、零售營業事實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內,完成登
錄;未完成登錄者,依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六條
販賣檳榔,不得以自動販賣、郵購、網路與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為
之。
第七條
檳榔零售業者販賣之檳榔,應以容器包裝,並標示危害健康之警示圖文。
前項危害健康之警示圖文內容、標示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條
檳榔業者不得僱用未成年人,從事加工、包裝、販賣或其他營業相關行為。
第九條
檳榔業者不得以贈品、優惠、抽獎或其他形式,促銷檳榔,亦不得以檳榔作為促銷其他商
品之贈品。
第十條
各類營業場所,不得為促銷或營利目的,免費供應檳榔。
第十一條
檳榔業者之從業人員及販賣場所,應符合衛生管理規範。
前項販賣場所明顯處,應標示危害健康之警示圖文。
前二項衛生管理規範、場所應標示警示圖文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販賣檳榔之場所;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第十二條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與檳榔形狀近似之糖果、點心、玩具或
其他物品。但供教育、宣導或其他公益目的使用者,不在此限。
第三章 未成年人、孕婦嚼用檳榔行為之禁止
第十三條
未成年人及孕婦不得嚼用檳榔。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成年人嚼
用檳榔。
第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供應檳榔予未成年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未成年人或孕婦嚼
用檳榔。
前項供應者屬檳榔零售業者,且有難以辨識消費者之年齡情事時,應要求其出示證明年齡
之文件;消費者拒絕時,應不予販售。
第十五條
臺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使用檳榔之必要者,不受第十三條及前條第一
項規定限制。
第十六條
電視、電影、視聽歌唱、戲劇或其他表演,不得特別強調嚼用檳榔之形象。前項表演內容
出現嚼用檳榔之形象時,應有預警或自律措施。
第四章 嚼用檳榔場所之限制
第十七條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嚼用檳榔:
一、各級學校、教保服務機構、托嬰中心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
所。
二、醫事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所在場所。
三、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室內場所。
四、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室內場所。
五、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車站及旅客等候室。
六、其他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前項所定禁止嚼用檳榔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禁止嚼用檳榔之明顯標示。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應就第一項禁止嚼用檳榔之場所,定期派員檢查;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十八條
於前條第一項場所嚼用檳榔者,該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予勸阻;在場人士亦得予勸阻

第五章 檳榔及其原料之查核及檢驗
第十九條
檳榔業者販賣之檳榔及其原料,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進入販賣場所執行查核及抽樣檢驗,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
拒絕。
第二十條
各級主管機關執行檳榔及其原料檢驗之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二十一條
檳榔及其原料之檢驗,由各級主管機關或委任、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第二十二條
檳榔業者對於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得自收受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抽樣檢驗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複驗;受理機關應於三日內進行複驗。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三條
檳榔業者違反第九條規定為促銷行為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
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製造或輸入與檳榔形狀近似之物品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
元以下罰鍰;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依前項規定處罰鍰者,並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屆期未改善、回收、銷
毀或退運者,按次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供應檳榔予未成年人,或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未成年人
或孕婦嚼用檳榔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營業場所供應檳榔予未成年人,處罰其負責人。
第二十六條
檳榔業者販賣之檳榔及其原料,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之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者,處
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依前項規定處罰鍰者,並應通知其停止使用,並予回收、銷毀;屆期未回收、銷毀者,按
次處罰。
第二十七條
檳榔業者違反第八條規定,僱用未成年人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八條
檳榔業者未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錄者,經通知限期辦理登錄,屆期未登錄者,處新
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通知限期登錄,屆期未登錄者,按次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六條所定禁止方式販賣檳榔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限
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第三十條
販賣檳榔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以容器包裝或容器未標示危害健康之警示圖文者,處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包裝容器標示,違反依第七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危害健康警示圖文內容、標示方式規
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一條
各類營業場所違反第十條規定,免費供應檳榔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二條
販賣檳榔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
一、檳榔業者之從業人員或販賣場所,未符合依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衛生管理
規範之規定。
二、未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販賣場所明顯處標示危害健康之警示圖文,或標示之警
示圖文未符合依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警示圖文內容或方式之規定。
第三十三條
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規避、妨礙或拒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第四項、
第十七條第三項所為檢查或第十九條第二項所為查核或抽樣檢驗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四條
於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禁止嚼用檳榔場所嚼用檳榔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
鍰,並應通知其限期接受戒檳教育;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接受戒檳教育者,處新臺幣一萬
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禁止嚼用檳榔場所,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於所有入口處設置禁止嚼用檳榔之明顯
標示者,處場所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按次處罰。
第三十五條
未成年人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嚼用檳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接
受戒檳教育;未成年者,並應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
未成年人無正當理由未依前項通知接受戒檳教育者,處其父母或監護人新臺幣二千元以上
一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戒檳教育之實施方式、內容、時數、執行單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經依第二十三條至前條規定處罰者,得併公告被處分人及其違法情形。
前項公告,於處分未成年人時,不適用之。
第三十七條
本法所定罰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整體看來,和《菸害防制法》一樣,都是行政處分的範疇
只是見了「戒檳」一詞,難免還是會想偷笑...
但又話說回來:
「檳榔種植」的生計問題,也許要看「施行細則」的存在與否、「轉型計劃」的成效等,
這並非一體兩面的事,而是請關係單位促進變革、不應過度依賴檳榔來增長經濟。
依第四條的立法說明:
一、農業部於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訂定公布「112-115 年檳榔廢園及轉作作業規範」,
本條賦予農業部相關政策措施明確之法源依據,以利後續積極辦理輔導轉作之政策規
劃。
二、檳榔防治工作除有賴國內之檳榔廢園轉作政策外,同時亦應限制輸入方能落實保護民
眾健康之目標,本條揭示此政策目標,由經濟部本其職權,依貿易法第十一條辦理。
以上看來,主要是希望減少非基於傳統文化的上癮問題,且避免更多糾葛。
至於課稅是否能解決問題,理論上反而會產生逃漏稅的麻煩,且無助於減少上癮,這需要
更謹慎,避免錯誤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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