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
不只是公平與否的問題
北院相關人等
已違反國際人權公約
1.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和他人任意侵擾
的權利。
2.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了應有的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必須具體、明確,不得逾越
必要之範圍,其程序亦須合理、正當,才符合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
也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 12 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明顯與憲法法庭釋字第631號解釋背道而馳
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
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
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
、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
也已涉觸犯中華民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就算柯文哲遭受司法調查
北院有權限制監察其通訊內容
但完全沒有公開其通訊內容的合法權力
北院相關人等違法濫權情事昭然若揭
司法人權已落後於大清倒退回大明朝
惡墮淪為東廠之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