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呀
這邊平常把大法官當狗罵
現在作出讓大家滿意的判決
不只謝謝李小姐也要謝謝大法官吧
不然依藍白仔邏輯
沒有9個大法官同意可是不算的喔
※ 引述《ccc101419 (好像該減肥了)》之銘言:
: https://bit.ly/3KjXzFv
: 裁判字號:
: 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9 號判決
: 案 名:
: 全民健保停保復保案
: 裁判日期:
: 民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 裁判案由:
: 聲請人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簡字第 44
: 號行政訴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第 1 項
: 第 2 款及第 3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
: 憲法
: 憲法法庭判決 111 年憲判字第 19 號
: 聲 請 人 李一佩
: 壹、原因案件事實及聲請人陳述要旨【1】
: 一、原因案件事實【2】
: 聲請人長期旅居國外,因保留戶籍,乃於中華民國 91 年
: 11 月間委託其父以 88 年 7 月 15 日修正公布之全民健
: 康保險法(下稱全民健保法)第 8 條規定之第 6 類第 2
: 目被保險人身分,追溯至 91 年 2 月 1 日加保於戶籍所
: 在地區公所,並依 90 年 1 月 30 日修正發布之全民健保
: 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第 2 款規定辦理出國停保。因聲請人
: 每年短暫返國省親期間均未依法辦理復保及停保,衛生福利
: 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乃於 104 年 8 月逕依
: 101 年 10 月 30 日修正發布、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
: 即現行)之全民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第 1 項第 2 款
: 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 3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 (下稱系爭規定二),以聲請人最近一次返國即 104 年 2
: 月 11 日復保、同年月 21 日出國停保,函告聲請人應補繳
: 當月之保險費新臺幣(下同)749 元。聲請人嗣於 105 年
: 2 月 7 日再次入境後仍未辦理復保,健保署乃於同年 5
: 月逕依系爭規定二為聲請人辦理復保,並依系爭規定一函告
: 聲請人補繳 105 年 2 月及 3 月保險費各 749 元。聲
: 請人不服上開兩次補繳保險費之處分,經提起審議、訴願均
: 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簡
: 字第 44 號行政訴訟判決以無理由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上
: 訴,復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簡上字第 48 號裁定
: 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
: 院行政訴訟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參、形成主文之法律上意見
: 「…查國人如因工作、留學等各種不同原因長期旅居國外,制
: 度上允許其得以辦理停保(全民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規
: 定參照),其短暫返國時應否強制其辦理復保,如應復保,
: 又何時可復而辦理停保,因亦涉及強制納保問題,而不免一
: 樣影響人民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管理自身健康風險之自主決
: 定權,以及憲法第 15 條保障之財產權。且因長期旅居國外
: 者人數至鉅(註),致其短暫返國期間繳納保險費暨使用全
: 民健保醫療資源之相關問題,亦影響全民健保制度之公平性
: ,與其整體財務之健全發展,均屬攸關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
: ,故依前揭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所揭示之層級化法律
: 保留意旨,整體而言,有關長期旅居國外人民之停保、復保
: 等保險權利義務關係重要事項,應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 亦即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為依據,其具體內容並
: 應符合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及第 7 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 。
: …綜觀全民健保法未有隻言片語提及全民健
: 保是否得停保及復保等相關事項,即使從寬認定就該事項有
: 默示之授權,亦無從依全民健保法第 1 條立法目的以及法
: 律整體之觀察,推知任何可供主管機關訂定命令時得以遵循
: 之方針指示或概念框架,遑論讓人民可以預見,是主管機關
: 逕以系爭規定一及二創設母法所無之停保及復保制度,顯係
: 逾越立法者制定全民健保法所形塑之制度內涵,違反法律保
: 留原則。」
: 小結:
: 李一佩小姐認為像她這樣旅居國外的國民,回國就被追新臺幣1498元的健保費不公平,
大
: 官說:確實是不公平